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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经济开发区优化工业用地供给专项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05- 23 11: 23 信息来源: 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经济开发区优化工业用地供给专项奖励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岭经济开发区优化工业用地供给

专项奖励实施意见


为推进温岭经济开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东部新区工业用地供应,营造优质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2022年1月1日开始,在温岭经济开发区东部新区购置工业用地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包括以下几类对象:

(一)上市公司。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上市企业(本意见中挂牌上市特指在主板、原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

(二)拟上市企业。计划购地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上市企业。

(三)二十强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前三年连续在温岭市重点工业企业考核排名前20名企业。

(四)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前获得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称号的企业。

(五)投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指购地项目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48个月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的企业(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二、奖励政策

(一)上市企业

购地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奖励4万元/亩,按合同约定时间投产奖励8万元/亩,通过标准地验收(本意见中通过标准地验收特指标准地绩效验收评价结果为一档)奖励4万元/亩。

(二)拟上市企业

企业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36个月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上市后,购地项目按合同约定开工奖励4万元/亩,按合同约定投产奖励4万元/亩,通过标准地验收奖励4万元/亩。

(三)二十强、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

购地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奖励4万元/亩,按合同约定时间投产奖励4万元/亩,通过标准地验收奖励4万元/亩。

(四)投资规模大的企业

在购地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时,且投资强度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要求,奖励12万元/亩,在购地项目通过标准地验收后奖励4万元/亩。

三、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实施后,若与温岭市出台的关于温岭经济开发区东部新区相关奖励政策有重复的,以本意见为准;与市级其他政策文件有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