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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20 16:40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进一步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参照《台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实际,修订本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温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2511

附件

温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台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精神,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实际,制订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处理必须贯彻国家制订的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科学决策、依法应急、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及时反应、快速行动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各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彻底、有序、有效地控制事故。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温岭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因农业投入品、动植物病虫害引起食用农产品污染、食物中毒等,造成对公众健康重大危害,并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二章 事故的确认与分级

第五条 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响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

(一)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及其他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范围的;

(三)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五)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

(一)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三、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

(一)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四、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

(一)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街道),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后,根据农产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和工作需要,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应在其领导下各司其职,迅速反应,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一)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1.领导组成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成立温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

2.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件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

4)向市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完成上级各部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成员组成: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办公室、党建工作科、人事科教科、农牧业管理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财务科、市农业行政执法队、市畜牧兽医所、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市植保耕肥能源总站、市农水大数据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事件发生地的镇(街道)农办主任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

1)办公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车辆调度和后勤物资保障工作。

2)党建工作科:负责对在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督查督办,并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

3)人事科教科:负责应急事件中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

4)农牧业管理科: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等工作。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牵头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等工作。负责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备案工作。

6)财务科:负责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7)市农业行政执法队: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实施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等工作。

8)市畜牧兽医所:参与与畜牧业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

9)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参与与种植业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等工作。

10)植保耕肥能源总站:参与与农药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

11)农水大数据中心:负责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管理,将应急处理相关知识作为农民培训的内容加以落实。

(二)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1.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的办事机构。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办公室主任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担任。

2.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镇(街道)农办和局属各科室站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其各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联络员

1)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设为联络员;

2)各镇(街道)农办主任设为联络员;

3)受理举报电话:12345

4)温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号,邮编:317500;电话:86223367

(三)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事件调查组、事件处理查办组、综合保障组等组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突发事件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1.事故调查组

1)组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产品类别,明确一个科室、站牵头负责,根据需要成立技术专家咨询组,开展调查事故。

2)职责:深入调查突发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突发事件处理提供依据;评估突发事件影响,预测突发事件后果,提出突发事件防范意见;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整改监督和督察工作。

2.事故处理查办组

1)组成:由执法队牵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人事科教科配合,突发事件发生环节相关的具体业务科室和单位参加。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综合保障组

1)组成:以办公室、事故发生地政府等部门为主,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职责: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件发生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协调调查组、查办组开展工作,提供经费、车辆和物资等后勤保障。汇总信息,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运行体系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制度

(一)监测与预警制度

全市建立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市农业行政执法队、市畜牧所和各镇(街道)农办负责开展全市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日常监测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分别开展农产品、农业投入品抽检,及时掌握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安全隐患及问题。各镇(街道)农办负责开展对本辖区内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日常巡查监测,并及时将监测信息上报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级农业部门会同相关专家,根据监测信息,按照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好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应及时上报,并做好应急准备。

(二)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1.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2.报告范围

1)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安全事件;

210人以上群体性农产品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安全事件。

3.责任报告单位

1)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和单位,从事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业和单位;

2)农产品检验机构以及与安全有关的单位;

3)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农产品安全监管部门。

4.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农产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报告程序

接到安全事件报告后,各镇(街道)农办应在2小时内向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报告。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

6.报告时限要求

发生IV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当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农业部门初次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包括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9.总结报告

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四)通报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通报范围和方式:

各镇(街道)农办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风险信息报送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根据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险情,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应当及时报送市食安办,并及时与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市政府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应分四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级)由省级以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组织实施;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级)由市级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级)由市(市、区)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应急响应

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及其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并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恶化或蔓延。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三)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农产品安全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应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

(四)响应的终结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督察,及时跟踪处理情况。

第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按照事件等级分级负责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三)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镇(街道)农办应当及时总结分析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并报送事故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第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三)物资保障

各镇(街道)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理资金,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和物资由办公室向市级财政争取安排落实。

(四)演习演练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镇(街道)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

(五)宣教培训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预案由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根据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预案的变动,适时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温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温农林发〔201639号)同时废止。

 

 

 

 

 

 

 

 

 

 

抄送: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温岭市食安办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25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