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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完善工业用地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17 11:14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关于规范和完善工业用地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和完善工业用地二级市场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和完善工业用地二级市场,有效提升工业用地亩产效益,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5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21〕27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温政发〔202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工业用地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司法拍卖、股权变更等导致工业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工业用地使用权转移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

二、实施依法交易

(一)转让条件。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2.无查封登记等限制权利的情形;已设定抵押权登记的,已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3.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按照出让时约定投资开发建设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4.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指定相关平台或单位行使优先收购权。

(二)受让条件。

1.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转让给自然人(涉及拆迁地块的转让除外);

2.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工业类);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规范交易程序。

1.二级市场转让。加快搭建温岭市工业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交易平台为出让方和受让方提供土地信息核实和发布、交易指导等服务,转让过程中约定导入产业提质增效要求,实施项目必须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工业类),确保交易的工业用地权属清晰、权利明确、交易安全。具体操作流程和细则另行制定。

未建立工业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前,受让方在交易时与属地镇(街道)、开发区签订《产业项目提质增效协议书》,在协议中明确产业达产、履约条款等内容。受让方应自愿承诺履行《产业项目提质增效协议书》约定的各项内容。该协议签署后,由属地镇(街道)、开发区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产业项目提质增效协议书》中相关亩均税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达产指标,如原土地出让时已明确的参照原条款执行;原土地出让时未明确的,其中亩均税收按上年度全市工业企业亩均税收的平均值以上确定(以发文时间为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其他相关指标按标准地要求的50%以上确定。司法拍卖的工业用地竞得人与镇(街道)、开发区签订的《产业项目提质增效协议书》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受让方因自身原因未达到《产业项目提质增效协议书》中约定的年度亩均税收要求的,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

2.股权变更。上一年度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为C类、D类企业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发放变更后营业执照时,应提示企业征求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意见,并告知属地镇(街道)、开发区。镇(街道)、开发区根据上款二级市场转让约定要求向企业出具告知函(详见附件1)。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

(四)加强服务创新。试行工业用地二级市场预告登记制度,在未违反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已开发建设用地不足总面积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应投资总额不足25%的,但受让方同意“先投入后转让”的,受让方与属地镇(街道)、开发区签订《产业项目提质增效协议书》,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可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期间,受让方应加快项目投资,使土地符合转让条件;待达到法定转让条件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受让方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严格分割转让

分割转让应严格按照《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发〔2018〕83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推动工业旧厂房改造促进企业零地技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发〔2020〕9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推动工业旧厂房改造促进企业零地技改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温政办发〔2021〕2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受让人在交易时与应与属地镇(街道)、开发区参照上述标准签订《产业项目提质增效协议书》。

四、监督管理

(一)健全复核验收机制。各镇(街道)、开发区要配合市经信局,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复核验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复核验收工作。

(二)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将工业用地出售情况排查纳入网格员日常工作职责,及时掌握工业用地出售情况。

(三)严格落实政府优先收(回)购权。对土地出让文件、出让合同及项目投资合同中约定政府享有优先收(回)购权的工业用地,对达产评估、过程评估、到期评估不合格的项目用地转让时,市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收购权,并按照约定价格收购。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研究协调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考核监督。把规范工业用地管理纳入对镇(街道)、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年度综合考评,有关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的督查范围。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镇(街道)、开发区,可在土地、用能等方面给予倾斜,对推进不力的镇(街道)、开发区进行约谈。加强对镇(街道)、开发区工作进展情况的跟踪督查、定期通报,及时做好总结,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探索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三)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做好政策法规解读,主动宣传规范工业用地管理的优秀案例,总结推广各单位、各企业先进经验和企业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营商环境。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股权变动注意事项告知函


附件

股权变动注意事项告知函

(企业名称):

你企业所使用土地为工业用地,承载着促进发展、吸纳就业、贡献税收的义务,股权变动后,企业仍需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履行义务。如原土地出让合同已明确产业达产履约条款的按照原条款执行;如未明确产业达产履约条款,受让方需与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签订《产业项目提质增效协议书》,其中亩均税收要求二年内达到上年度全市工业企业亩均税收的平均值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其他相关指标按标准地要求的50%以上确定,并抄送市经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

特此告知!

属地镇(街道)、开发区(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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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以上告知内容已知悉,并明确相关要求。

(股权变动后实际控制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