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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关于《太平街道东门路B区块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反馈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13 12:05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太平街道东门路B区块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已于2022年3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间收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反馈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原拆原建;

2.要求延长房票使用期限及兑现问题;

3.要求扩大享受义务教育保障范围。

根据太平街道东门路B区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采纳部分建议意见并作出以下修改,现将修改主要情况及《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路B区块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修正稿)》(详见附件)公布如下:

一、为了明确“农户”允许增购面积30㎡的范围条件,第十四条第一款内容:“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收人(以下简称“农户”),每户允许增购面积30㎡”。修改为:“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收人(以下简称“农户”)允许增购面积30㎡且全市范围内只能增购一次,原在太平街道范围内拆迁时已享受过世居农户增购套内面积25㎡的本次不再享受农户增购面积”。

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内容:“过渡期限为自腾空搬迁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多层建筑为24个月),超过过渡期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每季支付一次”。修改为:“过渡期限为自腾空搬迁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每季度支付一次”。

三、为完善逾期未使用的房票兑现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内容修改为:“逾期未使用的票面金额,视同房票使用人自行放弃市场化安置,由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按前款规定兑现后,票面剩余金额按50%兑现货币”。并将此款调整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四、为完善被征收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义务教育保障政策,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被征收人直系亲属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可保留被征收人直系亲属在原学区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资格”;第(四)项修改为:“被征收人直系亲属已完成义务教育的,可保留被征收人直系亲属子女在原学区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资格”。增加第二款内容为:“以上情形判定的时间节点为2022年7月31日”。

附件:《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路B区块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修正稿)》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3日

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路B区块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修正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