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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农田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08 16:02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农业双强行动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124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温岭市农田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22329

温岭市农田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 2019年第4号)《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绿色农田建设的通知》(浙农田发202110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农业双强行动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124号)等文件精神,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绿色高标准农田样板区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为建设高标准农田,改善或消除主要限制性因素,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开展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它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的建设活动;

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是指对照高标准农田通则要求,对现有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根据因缺补缺的原则进行改造提升;

绿色高标准农田样板区建设项目是指在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区域内实施改造提升,通过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加强耕地地力建设、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强化生产综合利用、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着力打造设施齐全、土壤肥沃、科技先进、高产高效、绿色生态的高质量高标准农田样板区。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适用于未建成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的耕地;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和绿色高标准农田样板区建设项目等,适用于已建成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的耕地。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六条  纳入温岭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助的农田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业主单位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牵头农田建设,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监督使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投资计划和项目立项等,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前期

  各镇(街道)于每年的9月底之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建设计划,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农田建设任务、现状、需求等向财政部门、发改部门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再联合下达建设计划。

  对已列入计划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主管部门组织方案评审,涉及省级以上资金补助农田建设项目在温岭市级评审后,按规定报台州市级主管部门方案复审,再由业主单位按照批复要求实施。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第十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建设计划和实施

 

方案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项目实施中,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如确需变更的,要及时按《温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温政办202058号)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  业主单位主要负责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管理,资金使用,政策处理,施工监督管理,工程四方验收,建后管护等。项目主管单位主要负责方案评审、督促检查、市级验收、技术指导等。

第十  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水利资质要求,预结算编制单位、审计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要求。

第十  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管理,切实加强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对施工质量的评定应坚持标准、实事求是。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质量与安全控制职责。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经省级批复实施的建设项目,温岭市级验收后按规定报台州市级(及以上)组织竣工验收;仅由温岭市级批复实施的建设项目由温岭市级相关部门联合竣工验收。

第十  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编制验收资料,业主单

 

位组织四方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结算审核后组织温岭市级验收。

第十  申请温岭市级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实施方案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通过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出具项目结算报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

第二十条  市级验收后及时编制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报告。

第二十  项目通过市级验收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整理、组卷、归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  农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来源为温岭市以上资金。

第二十  补助标准: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补助标准:采用渠系灌溉或喷微灌的,竣工决算价在2600/亩之内,市财政(含市以上,下同)按实际决算价全额补助,竣工决算价高于2600/亩,按2600/亩补助,不足部分由业主单位等自筹;采用平原稻

 

区低压管道灌溉的,补助标准相应提高至3300/亩。

(二)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补助标准:采用渠系灌溉或喷微灌的,市财政按竣工决算价的80%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为1200/亩;采用平原稻区低压管道灌溉的,市财政按竣工决算价的90%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为3000/亩。不足部分由业主单位等自筹。

(三)列入省级绿色高标准农田样板区建设项目补助标准:市财政按竣工决算价的8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标准3600/亩,不足部分业主单位等自筹。

第二十  项目竣工决算价含建安工程投资和设计费、工程预结算审价费、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检测费、审计费等其它费用。建安工程投资外的其它费用需控制在竣工决算价的10%以内,超出10%部分由镇(街道)全额自负。

第二十  补助资金拨付:项目开工后,按工程合同价的20%预拨付;项目进度60%时,按补助资金(根据工程合同价或温岭市财政最高补助标准,就低原则,下同)的50%拨付;项目进度100%时,按补助资金的80%拨付;项目补助余款在通过市级验收并经竣工决算后下达,业主单位需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它款项,不得拖欠。

第二十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

 

人管理、票据规范,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使用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虚报项目建设内容的;

(二)无设计、未报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的;

(三)擅自更改设计、不按报批实施等其他违规行为的;

农田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政策处理费用;

(四)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六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  业主单位等应当制定和健全农田建设工程各项管护规章制度,加强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工作。落实已建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落实工程管护人员,合理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农田维修管护资金资金使用情况年末报市农水局备案。

第二十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温岭市农田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农水〔2019483号)废止。

第三十  本办法由市农水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市府办、市审计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会计核算中心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23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