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2569/2022-8803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建〔2022〕91号
- 成文日期:
- 2022-04-24
- 发布单位:
-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2022年温岭市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有效遏制建筑领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2022年温岭市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4日
2022年温岭市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文件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严格依法依规整治,全面彻底排查我市建筑工程领域存在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问题和合同履约情况等,努力实现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一批突出问题,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行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问题得到遏制,建筑市场监管效能得到提升,建筑市场环境得以优化。
三、整治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整治内容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等问题。
(二)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三)施工单位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问题。
(四)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派驻项目管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无对该工程实施有效管理等问题。
(五)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民工工资六项制度落实情况等其它市场行为问题。
五、实施步骤
(一)全面部署阶段(2022年4月底前 )。按照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实施步骤、具体措施,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传达到各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督促做好各项任务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5月底前)。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对照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对本单位在建工程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并立即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9月底前)。对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一建立台账,提出处理意见,确定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督促相关企业整改落实到位;涉嫌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检查发现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当地扫黑办和公安机关等部门。
(四)总结评价阶段(2022年10月底前)。要总结好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提炼工作亮点,深入分析建筑市场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提出改进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持续保持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危害性,高度重视专项治理行动,认真部署,确保专项治理行动落到实处。
(二)畅通投诉举报。在施工现场公布专项整治投诉举报电话,运用网络、微信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广泛收集线索,鼓励社会公众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对投诉举报事项要建立台账,认真组织调查,对举报属实的问题要跟踪督办解决。
(三)实施联动监管。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招投标管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等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有效联动,积极构建联合、互补、高效的工作机制。
(四)强化信用监管。对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单位,要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督促企业整改,提高自律行为。充分利用信用评价、资质核查、招投标等手段对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的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实行“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联系起来,强化信用信息在资质许可、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等环节应用,加快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
附件:1、建设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
2、勘察设计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
3、施工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
4、监理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
附件1 建设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 建设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是/否) 情况说明 1 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2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3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4 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5 设置违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的规定 6 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7 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的单位不一致 8 未向施工单位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9 未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自查人员: 联系电话: 注:存在自查内容所述问题的,在自查情况栏中填“是”,若不存在则填“否”。 附件2 勘察设计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 勘察设计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是/否) 情况说明 1 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 2 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行为 3 是否存在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行为 4 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5 是否存在伪造、转让、出借、出卖、涂改资质证书和注册 资格执业证书的行为 6 勘察设计单位有无制定内部禁止转包、非法分包的工作机制; 自查人员: 联系电话: 附件3 施工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 施工企业: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自查项目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是/否) 情况说明 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行为 1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 2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3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分包)单位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4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5 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6 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7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 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 9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10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挂靠行为 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行为 12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13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4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15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16 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17 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建设程序 19 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 20 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未落实 21 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未落实 22 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未落实 23 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未落实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24 未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台账 25 未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 26 未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至实名制监管平台 27 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自查人员: 联系电话: 注:存在自查内容所述问题的,在自查情况栏中填“是”,若不存在则填“否”。 附件4 监理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 监理企业: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是/否) 情况说明 1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 2 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中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3 派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对该工程实施有效管理 自查人员: 联系电话: 注:存在自查内容所述问题的,在自查情况栏中填“是”,若不存在则填“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