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级部门 > 市人力社保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工作信息 > 通知公告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2-04-02 10:41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温人社理字〔2022〕6号

被告知人:陈菊花  女 

根据《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人地对应”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台人社发〔2019〕56号),经市“人地对应”专项检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现查明被告知人陈菊花不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条件,予以清退,同时衔接办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格作废,已享受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应予以退回。

经核实,陈菊花于2015年12月参加失土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23478元,2016年1月办理失土转社保,参保缴费8784元,两项参保缴费合计32262元。2016年2月至2019年11月,温岭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共向陈菊花账户(中国工商银行 12070411011******89)发放养老待遇82003.2元。抵扣参保缴费部分,陈菊花实际多领取养老待遇49741.2元。

2019年12月5日,温岭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委托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向被告知人寄发了律师函,要求其在收函后7日内返还多领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告知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返还已领的养老保险待遇。2020年3月10日,温岭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再次寄发了《社会保险稽核限期退还责令书》(温社保稽令[2020]第6号),责令其在2020年3月31日前把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退还至温岭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被告知人逾期拒不退还。

上述事实有台州市专项审计报告、新河镇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人地不对应”对象要求予以清退的报告、温岭市“人地对应”专项检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退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参保资格的申请报告的回复、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函、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稽核限期退还责令书、养老金发放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第八条,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在丧失领取养老待遇期间继续领取待遇并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违法。据此,本局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责令收到告知书后7日内返还已领的养老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49741.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知人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温岭市城西街道城西大道210号

联系科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

联系电话:0576-86119763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