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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4-13 16:50:4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书遗失、灭失,原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现予以废止,特此公告: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用途 | 不动产面积 | 公告期限 | 备注 |
1 | 温集用(1994)第09-2115号 | 王子富 | 滨海镇新南村 | 集体土地使用权 | 住宅 | 84.85平方米 | 2022.4.12-2022.4.29 |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