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岭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31 08:46:3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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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民养〔2022〕2号

 

 

关于印发《温岭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扎实推进全市的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现将《温岭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民政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1日

 

 

 

温岭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进一步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浙民养〔2021〕164 号)文件精神,结合温岭实际,特制定温岭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一、基本目标

从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的实际出发,在评估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符合条件的老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切实解决他们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相关保障制度和补贴政策相衔接。

二、补贴对象及条件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60 周岁及以上困难老年人,以及9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养老需求状况分为以下四类: 

(一)一类补贴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经能力评估确定为重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

(二)二类补贴对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老年人: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经能力评估确定为中度失能(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经能力评估确定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三)三类补贴对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老年人: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经能力评估确定为轻度失能(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80周岁及以上生活自理的高龄老年人;

3.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经能力评估确定为中度失能的老年人。

(四)四类补贴对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老年人: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至79周岁生活自理的老年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除上述对象外的其他老年人;

3.本市户籍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三、补贴标准

(一)一类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为:居家养老的,参照我市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这一档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参照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补贴中“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这一档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1656元)。

(二)二类对象补贴标准为:居家养老的,参照我市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中“生活基本不能自理”这一档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

纳入机构养老的,参照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补贴中“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这一档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828元)。

(三)三类对象补贴标准为:居家养老的,参照我市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中“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这一档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

纳入机构养老的,参照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补贴中“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这一档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414元)。

(四)四类对象补贴标准为居家养老的,每人每月补贴50元;纳入机构养老的,每人每月补贴100

鼓励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与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及长护险等其他相关政策制度的衔接机制。养老服务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符合多种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就高原则执行。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补贴标准每年按照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执行。

四、补贴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填写并提交《养老服务补贴给付申请表》,提交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二)受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齐补正告知书》;不属于办理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评估。各村(社区)对申请人生活能力进行初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初步筛查和专业评估,并结合其家庭经济状况,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档次。

(四)公示。对于初评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镇(街道)及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民政局审核批准;对于初评不通过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对象。

(五)核准。市民政局根据能力评估和公示等情况,对材料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意见。对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的,从批准当月起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待遇;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市民政局在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时,必要时可以上门复核,有关组织、个人或家庭应当配合接受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取消补贴资格,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六)动态管理。对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依据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及时调整,生活自理能力复核原则上每年一次,情况发生变化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市民政局核准,次月起进行调整或停止享受。

五、补贴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从批准当月起享受,原则上由市民政局或属地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取安排养老服务方式,选择养老服务承接主体为补贴对象提供等额服务。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由养老机构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对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由市民政局或属地政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服务承接主体,由承接主体按标准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

六、服务机构标准及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入住的机构,应为合法的养老机构以及残疾人托养中心,机构为补贴对象提供的服务应符合相关的服务标准。

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应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服务与管理执行《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837-2011)。

七、资金来源

(一)养老服务补贴以及开展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相关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上级财政下拨的养老服务补贴补助资金。

八、管理监督

(一)依托数字平台,强化过程管理。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能力评估、补贴发放等应通过“浙里养”平台等管理系统实行全过程管理。各镇、街道要做好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因低保、低保边缘待遇取消、人身亡故以及享受特困供养等原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要及时注销其补贴资格,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的规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动态核查。

(二)严格审批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把好补贴对象资格的审核关,既要应补尽补,又要防止虚报、瞒报,以确保补助对象不错补、不漏补。要不定期检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是否用在提供养老服务上,对骗取、挪用、截留补助经费的,应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截留挤占用或取资法违纪行为,按照法律法定追究应责任,涉犯罪 依法移司法关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质量管理。加强数字监管,充分依托台州市智慧养老监管等平台,全程记录并监管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过程。各村、社区应确定专人负责监督居家养老服务开展情况;各镇、街道要对相关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严格审查服务承接主体提供的派工记录单,实地抽查养老服务提供情况,对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把关,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群众满意度调查。市民政局应定期对各镇、街道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补贴对象享受服务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市民政局或属地政府应严格按照约定和规定程序向承接主体支付服务款项。承担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综合评价不合格的,由民政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服务购买方按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其服务合同,该服务机构两年内取消政府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招投标资格。

九、其他

(一)本细则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温岭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民政〔2014〕37号)同时废止。

(二)本细则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温岭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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