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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3-16 09:15:3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
3月14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温岭某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这是温岭市今年对“首违不罚”行为开出的首张不予处罚决定书。
一、案情简介
2022年2月,我局执法人员对温岭某智能电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表箱和电线制造项目正在安装部分设备,涉嫌存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对项目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全面取证。经复查,该公司已自行停止项目违法建设,并正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处理情况
经深入调查取证和集体讨论研究,考虑到该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属于首次发现,且在被执法人员发现后及时停止建设,未造成环境污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以及《台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等规定的“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情形。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于3月14日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公司被我局查处后,第一时间认识到错误,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整改。同时,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将在后续建设、生产过程中,认真学法、严格守法,坚决避免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三、案件启示
行政处罚是手段而非目的,推行“柔性执法”,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的,采取批评教育的手段足以达到警示和预防的目的,可以起到减少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刚性制度制约和柔性执法方式并行。
部分企业可能会因为“首违不罚”的出现,产生侥幸心理,认为只要是首次违法就不会受到处罚。但要注意的是,“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三个条件,并非适用于任意首次违法的行为。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依法推行“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制度,创新行政监管方式,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营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实施“强工兴市”战略,建设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先行市提供生态环境领域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