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6863/2022-7959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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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2022-02-15
- 发布单位:
- 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温岭市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温岭市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温岭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2月15日
温岭市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公正执法,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合理行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严格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是指通过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在以后的执法过程中实现同等情况同等处理,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严格守法,确保法律准确实施。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推荐、编纂、发布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司法局负责全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审核、发布和管理等工作,并对行政执法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由行政执法单位在本单位已经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选择推荐,并按要求报送市司法局。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推荐、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符合行政裁量基准,并经集体讨论同意。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推荐、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从下列行政执法案件中选择:
(一)发生率较高,对指导、规范公民、法人的行为具有普遍意义的;
(二)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经济发展新业态中发生,对产业发展具有指导、规范作用的;
(四)明确法律规范适用范围,对今后同类事实具有指导意义的;
(五)案情疑难复杂、争议较大、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
(六)涉及较大幅度行政执法裁量权运用的;
(七)其他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案件。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一般不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执法案件。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推荐、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编纂。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按照下列格式进行编纂:
(一)首部。包括:案例名称、案例编号、案例办理机关。
(二)正文。包括:执法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处理结果、处理理由、指导意义。
(三)尾部。包括: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案卷为根据,除技术处理以外,不得变动行政执法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九条 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进行技术处理。
第十条 市司法局应当对行政执法单位推荐、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审查,案件复杂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甄选和评审论证,确定拟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汇总后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可以单个、不定期地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也可以按年度以汇编的形式集中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通过政府网站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同时还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政府公报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办理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基本相同的行政执法案件,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但不得作为处理案件的直接依据。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应客观情况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清理,公布清理结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