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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关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7 09:22 信息来源:市经济开发区 浏览次数:


各局办、下属国有企业:

现将《机关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温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28日

 

机关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根据市委组织部的相关文件精神,现对开发区机关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作如下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因私”是指:因个人原因自费探亲、访友、留学、旅游、就医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二)因私出国(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党建办为因私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机关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

(三)因私出国(境)坚持“一事一报、一审一领”原则,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二、登记备案

(四)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所有行政人员、事业国企中层以上干部及其他需要备案人员,不含市管领导干部。

(五)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级)、户口所在地等。

(六)登记备案人员名单由党建办负责汇总,向温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

三、审批程序

(七)申请因私出国(境)的人员,在办理出国(境)手续时,须向党建办报送以下材料:

1、《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登记表》。

2、出国(境)探亲的,须提交国(境)外亲属的邀请信(函)及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说明邀请人的身份、住址、职业、联系方式以及与被邀请人的关系等。

3、报送的材料必须内容详实、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要注明出国(境)具体时间、境外停留时间、所赴国家(地区)、出行目的等。

(八)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由本人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登记表》,并由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提前10个工作日交党建办审核,党建办按程序报批。

(九)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在职人员,除应办理以上手续外,还应按照请假销假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销假手续。

四、证件管理

(十)党建办负责机关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集中保管工作,并设立专柜保存。保管人员对出入境证件的使用、收缴情况进行登记,要严格执行有关收缴和保管工作的规定。

(十一)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个人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和赴台湾通行证等。

(十二)登记备案人员回国(境)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党建办送交因私出国(境)证件;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向党建办说明情况,取消行程的,应将已申领的出国(境)证件于5个工作日内送交办公室集中保管。

(十三)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送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由党建办催交,5个工作日内仍不送交的,由党建办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送交证件,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五、责任追究

(十四)机关干部职工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十五)机关干部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出国(境)定居的,要及时报告所在局办,并由所在局办报党建办备案。

(十六)各局办要加强对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批把关。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国(境)或逾期未归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浙江温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