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310817303305155/2022-943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中介联席办〔2022〕2号
- 成文日期:
- 2022-12-05
- 发布单位:
- 市投资项目中介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岭市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服务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企业单位:
《温岭市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服务信用评价办法》已经市投资项目中介管理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岭市投资项目中介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12月5日
温岭市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服务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投资项目中介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岭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机构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办发〔2022〕35号)、《关于印发温岭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办发〔2020〕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项目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服务信用评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行业自律”和“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评价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信用温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办)、市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等有关单位参与。
上述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发改、经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和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气象、行政服务中心(公管委)等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评价对象
第三条 在温岭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性活动,为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且在温岭市投资项目中介服务网(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网)上公开的中介机构,包括工程咨询、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测绘等类别。评价的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简称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动态调整。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业规范。各类证照齐全且合法有效,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人员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二)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合同,依法纳税,不超范围执业,不出具虚假报告,不泄漏商业秘密,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办事公开。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公示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执业人员资格、监督电话等内容,遵守执业规程,并在中介服务网上公开相关信息。
(四)服务品质。遵守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有关服务时限等规定,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
(五)职业道德。诚实信用,客观公正,廉洁从业。
(六)服务创新。创新服务形式,积极参与中介服务网上交易与服务管理及中介联合体服务、专家助企服务等活动。
(七)协同配合。自觉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服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中介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评价方法
第五条 信用评价包括中介机构事项评价和中介机构综合评价。中介机构事项评价是指以具体事项为评价对象,对中介机构所属各类别的服务事项逐一进行评价。中介机构综合评价是指以中介机构为评价对象实施整体评价。
信用评价采用即时测评、半年度评价、年终综合定级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中介机构信用评价
(一)中介机构事项评价
总分为100分,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价(60分)、项目业主评价(15分)、中介协会评价(15分)和信用办评价(10分)四部分组成。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中介协会和信用办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1.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价(60分)。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台本行业评价细则,对本行业内中介机构服务事项的技术力量、业务水平、执业规范、服务效率、成果质量、合理收费等方面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
2.项目业主评价(15分)。中介技术服务完成后,由项目业主对中介机构服务项目的质量、时限、收费、态度等进行评价。评价信息来源渠道主要包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镇(街道)、开发区和国有企业、中介服务网等。其中,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归集并形成的项目业主评价数据为基础,行政服务中心补充归集镇(街道)、开发区和国有企业、中介服务网等评价信息,各按50%综合后形成评价结果。中介服务实际已发生但项目业主未作出评价的,按本项评价权重分的80%计分。
3.中介协会评价(15分)。由中介协会制定中介行业自律信用评价细则,主要对中介机构在行业自律、配合协作等方面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
4.信用办评价(10分)。依据中介机构在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形成评价结果。
(二)中介机构综合评价
总分110分,由中介机构事项综合评价(100分)和加分项目(10分)两部分组成。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1.中介机构事项综合评价(100分)。中介机构有承接业务的所有参评服务事项评价分的算术平均值,与其信用等级达A级的服务事项评分(每项计1分,累计相加)之和,即为该中介机构事项综合评价分。
2.加分项目(10分)。由行政服务中心制定具体评分规则,对中介机构在中介服务网上业务及助企服务参与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信用评价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七条 实施信用评价的单位或组织在评价结果形成后,要及时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上半年评价的,于7月15日前报送;下半年评价或年度一次性评价的,于12月15日前报送。
第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
信用等级评定包括中介机构事项评级和中介机构综合评级两类。
(一)中介机构事项评级
中介机构事项评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中介机构事项评价得分85分(含)以上,且在该类服务事项中整体(不包括信用等级待定的中介服务事项)排名前30%(如只有1家中介机构参评的取1家,2家及以上的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的为A级, 75分(含)以上(获评A级的除外)的为B级,60分(含)以上75分以下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二)中介机构综合评级
中介机构综合评级采取等级和星级评定相结合的方式。
1.中介机构综合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且整体(不包括信用等级待定的中介机构)排名前30%的为A级(三星级),80分(含)以上(获评A级的除外)的为B级(二星级),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的为C级(一星级),60分以下的为D级(取消星级)不合格中介机构。对连续2次获评三星级的,可晋升为四星级;对连续3次获评三星级的,可晋升为五星级。
2.中介机构涉及的各类服务事项如有评为D级的,该中介机构当年综合评级不得评为A级。
(三)当年未在温岭发生业务的中介服务事项或未承接业务的中介机构,不予确定具体信用等级,列为待定。
A级信用等级评定中,如得分相同且并列排名最后一位的,均确认为A级。
(四)中介机构有较为严重的不良行为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警示或者通报累计2次及以上的,当年该中介机构综合评级不得评为A级(三星级)。
(五)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当年该中介机构相关事项评级及机构综合评级一律定为D级:
1.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2.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3.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4.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5.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
6.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7.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当年该中介机构相关事项评级及综合评级均作降级处理:
1.由于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时限,影响项目审批进度,或者出具的中介服务成果被行政审批部门认定不合格2次及以上的;
2.未按合同履行职责被业主投诉累计2次及以上并经查属实的;
3.无故拒绝承接业务或无故放弃网上中选结果的;
4.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5.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明显不合理收费以及以不正当方式扰乱市场秩序的;
6.需要处理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中介机构信用等级确定后,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依法公开中介机构信用信息。
第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信用分数。未采用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发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事项,在采购服务时应当选择相应类别中介服务事项信用等级高的中介机构。鼓励并引导企业投资项目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等级较高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对连续三年信用评价A级的中介机构服务事项和五星级中介机构,予以通报表扬。中介机构综合评价得分首次连续三年年度排名前10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当年获评三星级(A级)及以上的测绘类、检测类、设计类、监理类、工程咨询类、评估类等中介机构,首次达到甲级(一级)、乙级(二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具体以温政办发〔2020〕56号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建立中介机构行业信用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三星级(A级)及以上的中介机构实行重点跟踪服务,扶持其做大做强,并给予以下政策优惠:
1.优先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中介技术服务;
2.优先邀请参与政府代办服务的企业投资项目对接。
(二)对二星级(B级)中介机构列入一般日常管理,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鼓励和帮助其增强信用意识,提高信用水平。
(三)对一星级(C级)中介机构,将其信用信息抄告相关职能部门,实施重点跟踪监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其整改完善,提升信用等级。
(四)对取消星级(D级)的中介机构,在C级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在其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取得信贷支持、争取优惠政策时从严把关。
第十三条 对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实行严格监管。
(一)对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和督促整改的重点对象,增加督查频次;
2.列为行政许可重点审核对象;
3.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4.国家和省、地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二)对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中介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1.依法限制参加政府性投资项目投标或政府采购;
2.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措施;
3.限制任职资格;
4.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5.限制获得荣誉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对该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从业人员的信息依法记入行业信用档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中的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对侵害市场主体利益的中介机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