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台温政复〔2022〕129号)
申请人吴X丹。
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温峤派出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温峤镇中心大道1029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伟,职务所长。
申请人吴X丹对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温峤派出所于2022年6月1日作出的不予受理改名的口头告知决定不服,于2022年7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温峤派出所于2022年6月1日作出的不予受理改名的口头告知决定,并责令其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2022年5月30日,申请人因现用名有歧义、谐音,被人取笑起侮辱性外号,多年来不堪其扰,遂向被申请人递交改名申请,被申请人于次日给予反馈,以申请理由未写具体为由拒绝,让申请人重新递交申请。申请人于5月31日补充具体信息重新递交申请。2022年6月1日,被申请人又以理由不充分、重名人数多为由拒绝申请人的正当请求。申请人认为:1.申请人现用名存在歧义,常被人起侮辱性外号,伤及本人感情,符合《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关于变更名字(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规定;2.什么是理由充分?界限在哪里?评判的依据是什么?被申请人均给不出一个答复,要是全凭其意愿办事,那是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可以用“我觉得”来解释。我行我素,权力自大;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因此,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温峤派出所于2022年6月1日作出的不予受理改名的口头告知决定,并责令其依法受理。
被申请人称:2022年5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报变更姓名登记,因其不具有正当充分变更理由的情形,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于2022年5月31日将不予受理决定口头告知了吴X丹,并向其说明了原因。2022年5月31日,吴X丹再次向本机关申报变更姓名登记,因不具有正当充分变更理由的情形,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于2022年6月1日将不予受理决定口头告知了吴X丹,并向其说明了原因。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改名的口头告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请求本机关维持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温峤派出所于2022年6月1日作出的不予受理改名的口头告知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5月30日、2022年5月31日向被申请人递交改名申请。2022年6月1日,被申请人以不具有正当充分理由,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该改名申请。申请人不服该口头告知决定,于2022年7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申请人的改名申请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变更名字:(一)名字或名字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容易造成性别混淆或含义容易被误解、歧视的;(二)名字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字的;(三)依法被收养或收养关系变更的;(四)父母离婚、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名字的;(五)有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正当充分理由的。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审批或者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一)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告知申报人并说明原因;申报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终止审批以及不予批准的,应当将相关文书送达申报人。本案中,申请人所述“现用名有歧义、谐音”的改名理由不符合可以变更名字的情形,被申请人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支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改名的口头告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机关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温峤派出所于2022年6月1日作出的不予受理改名的口头告知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2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本复议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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