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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台温政复〔2022〕105号)

发布日期:2022-12-30 11:33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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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平

委托代理人王都尉、高仁刚(特别授权),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池涛,职务局长。

申请人X平对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作出的温公(新)行罚决字[2022]0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2年6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6月30日,本机关举行听证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温公(新)行罚决字[2022]0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参与赌资较大的赌博活动,但未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被申请人认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没有事实依据;二、被申请人量罚不当。申请人和梁某辉、孙某军、卢某飞共同参与赌博,四人的违法情节完全一致,而被申请人对梁某辉、孙某军、卢某飞三人均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却作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畸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三、被申请人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曾于2022年6月3日对申请人等四人分别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于当晚23:30许在新河派出所值班室签收了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被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又于2022年6月4日重新作出温公(新)行罚决字[2022]0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四、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的赌博行为构成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现被申请人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因此,请求本机关撤销温公(新)行罚决字[2022]0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6月3日15时许,申请人和梁某辉、孙某军、卢某飞在温岭市新河镇XX头村XX路XX号棋牌室以“挖花”形式进行赌博活动,赌注为每道两元,系赌资较大,后于2022年6月3日到新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因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犯非法经营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其在缓刑期内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规定,属于情节严重;二、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2022年6月3日,被申请人民警在温岭市新河镇XX头村XX路XX号棋牌室处置警情时,卢某飞、梁某辉、孙某军主动向民警投案,被申请人于当日受案。申请人也于6月3日晚到新河派出所投案,被申请人开展相关的调查取证后查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构成赌博,属于情节严重。申请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其行为又属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经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并依法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后,经批准,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4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并于当日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因此,请求本机关维持温公(新)行罚决字[2022]0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3日下午,申请人和梁某辉、孙某军、卢某飞在温岭市新河镇XX头村XX路XX号棋牌室以“挖花”形式进行赌博活动,赌注为每道两元。下午4时30分许,申请人与卢某飞因赌博发生争执,后卢某飞向110指挥中心报警。被申请人下属新河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发现卢某飞、梁某辉、孙某军在现场等待民警,主动投案称在温岭市新河镇XX头村XX路XX号棋牌室以“挖花”形式进行赌博活动。6月3日晚9时30分许,申请人至被申请人下属新河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经调查,发现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犯非法经营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目前尚在缓刑考验期内。6月4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于同日作出温公(新)行罚决字[2022]0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进行赌博活动,属赌资较大,情节严重,综合量刑情节,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6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2年6月4日,被申请人分别对共同参与赌博违法行为的其他三人作出温公(新)不罚决字[2022]00XXX

00XXX00X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相应赌资予以收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温公(新)行罚决字[2022]0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温公(新)不罚决字[2022]00XXX、00XXX、00X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公(新)缴[2022]01XXX、01XXX、01XXX号收缴物品清单、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被申请人对吴X平(申请人)、梁某辉、孙某军、卢某飞所作的询问笔录、行政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2021)浙1081刑初6XX号刑事判决书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本案行政行为的行政职权。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属于“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对吴X平、梁某辉、孙某军、卢某飞制作的询问笔录,行政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可知,申请人与卢某飞、梁某辉、孙某军等人实施赌博,系赌资较大,且申请人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法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属于主动投案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综合考虑全案情形,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量罚得当,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6月3日晚签收过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受案、询问、调查取证等程序,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公(新)行罚决字[2022]0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机关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作出的温公(新)行罚决字[2022]0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页无正文)

 

2022年7月8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本复议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