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0294/2022-951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2-11-29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温岭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台温财罚决字〔2022〕第000002号)
当事人:临海市白水洋供销社有限公司
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9月2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2022年温岭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化肥常年应急储备服务采购(项目编号:JJWL220812277)”投标过程中,与另一家投标供应商台州禾盛农资有限公司存在视为串通投标的下列情形:投标文件由同一人编制;由同一单位办理投标事宜;报价文件相互混装。
以上事实,有以下书面证据为凭:温岭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提交的《温岭市供销社关于化肥常年应急储备服务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的情况说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台州禾盛农资有限公司和临海市白水洋供销社有限公司的报价文件、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委托书和询问(调查)笔录等资料。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1日向当事人邮寄发出《温岭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台温财罚听告字〔2022〕第00000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书已于11月22日确认收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内容,考虑到本次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且无违法所得,以及在本次采购活动中的次要责任,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450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2250.00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户名:温岭市财政局,账号1*****************5)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温岭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