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32346714XT/2022-947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市监法〔2022〕59号
- 成文日期:
- 2022-12-13
- 发布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68-2022-0003
- 关联类型:
-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扩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扩展适用“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类别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商事主体监管类 |
1 |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 2.违法经营额不超过5000元; 3.立案前提交营业执照申请材料并审核通过或者已停止经营;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告监管类 | 2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核验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广告主相应资质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取得相应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资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应当核验广告主的相应资质。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核验广告主相应资质的。 | |
4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少于两年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就每单广告业务的广告样稿、广告证明文件、广告合同、发票等建立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广告业务档案保存期限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广告设计、制作或者代理设计、制作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广告交付委托方之日起算; (二)广告发布或者代理发布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广告发布结束之日起算。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广告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少于两年的。 | |
5 |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审核含有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未审核所链接的下一级页面中与前端广告相关内容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审核含有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应当一并审核所链接的下一级页面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审核含有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未审核所链接的下一级页面中与前端广告相关内容的。 | |
6 | 下一级页面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修改相关内容后未告知前端页面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下一级页面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修改相关内容后,应当告知前端页面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前端页面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再次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一级页面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修改相关内容后未告知前端页面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 | |
7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立案前停止发布或者已标明; 4.没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网络交易监管类 | 8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标明广告发布者名称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广告展示页面中标明广告发布者名称。 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标明广告发布者名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