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07 14:45:5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79 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发〔2017〕98号)、《关于印发<温岭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温医保发〔2020〕14号)、《关于明确 2023 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台医保联发〔2022〕16号),为做好2023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23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660 元/人·年(大病保险为 120 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615元/年,财政补助1045元/年,其中市级及以上财政每人补助925元/年,镇(街道)财政每人补助120元/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时间为2023年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二、参保对象
(一)温岭市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非台州市户籍,在本市各类幼儿园、中小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技工院校就读的学生;与温岭市户籍人口形成婚姻关系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台州市户籍人员。
三、坚持“整户参保”原则
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医保“整户参保”原则,以户为单位,实行整户参保(不包括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
四、免缴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四)集中供养的孤儿、散居的孤儿、困境儿童;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重度残疾人;
(六)重点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
上述由政府出资资助个人缴费的参保对象,以市民政局、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的名单为准。名单截止日期为2022年的12月31日。
市民政局、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每月的25号前,向市医疗保障局提供上述免缴对象人员名单,实现名单动态调整。
五、时间安排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于2022年 11 月底前完成主要征收工作,于 12 月 20 日前完成扫尾记账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