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176M/2022-937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2-11-07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住所为温岭市城西街道城西大道210号人才公寓3号楼3楼。
第三条 社保中心是经中共温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保中心开办资金762.52万元,由财政全额出资。
第五条 社保中心宗旨:为我市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服务。
第六条 社保中心业务范围:负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伤保险。
第七条 社保中心行业管理部门为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社保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温岭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社保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社保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社保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社保中心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权利:
(一)提出社保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社保中心党组织负责人、副主任、科长;
(三)审核(核准)社保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社保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义务:
(一)支持社保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社保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社保中心提供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社保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服务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社保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社保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社保中心宗旨,维护社保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保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社保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社保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社保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社保中心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社保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 社保中心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社保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社保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社保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八条 社保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社保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社保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社保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6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办公室。负责单位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社会保险业务系统数据信息集中统计分析、信息协调处理、动态监控、操作人员权限设置和变更等信息工作;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综合文稿、政务信息、会议开展、新闻宣传及舆情动态管理等宣传工作;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效能督办督查,固定资产核算、登记、清理和报废,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归档整理、保管、利用文书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社会保险信访接待、提案回复和协调处置法律事务,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等工作事项。承担温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基金财务科。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和单位的财务工作。承担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及会计核算工作,养老、工伤保险基金用款计划申报和待遇支付,基金财务报表统计上报,异地社会保险基金转入转出及结算支付,单位部门预(决)算、经费报账及登记,本单位职工工资管理、津补贴发放等工作事项。
(三)稽查审核科。负责制定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稽核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基金内控稽核管理机制,组织实施政策执行情况的稽核工作。负责对内部控制体系各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和支付稽核。负责中心大额待遇支付的复核工作。受理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服务协议签订和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对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违规事项进行处理。负责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中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工作。负责监督、调查,书面稽核告知违规违法人员等工作事项。
(四)综合参保科。负责养老、工伤保险参保、养老保险转移政策执行。承担单位和个人参加养老、工伤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生成月度征缴计划发送地税征收,负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重复参保清理、清退,指导单位开展网上申报,指导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开展业务经办,参保转移相关问题的咨询服务和社会保险权益查询告知等工作事项。
(五)养老待遇科。负责各险种养老保险待遇政策执行。承担参保人员享受各类养老待遇的资格确认(不包括退休审批)和待遇计算,生成各险种养老待遇月支付计划,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基础信息的变更、维护,按政策规定调整参保人养老待遇,已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的领取资格认证,失去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资格人员的清理和待遇追缴,指导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开展业务经办,养老待遇相关问题的咨询服务等工作事项。
(六)工伤待遇科。负责工伤保险待遇政策执行。承担参保人员享受工伤待遇的资格确认和待遇计算,生成工伤待遇月支付计划,按政策规定调整参保人工伤待遇,已享受工伤待遇人员的领取资格认证,失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人员的清理和待遇追缴,指导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开展业务经办,工伤待遇相关问题的咨询服务等工作事项。
第二十五条 社保中心设置工会等群众组织。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六条 社保中心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社保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服务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保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社保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社保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社保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社保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社保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社保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社保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社保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社保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所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社保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社保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社保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六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报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中共温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中共温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社保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是社保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社保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社保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