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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03 15:49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科室、中队、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27日

附件: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

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中共温岭市委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市委发〔2022〕36 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执法协作配合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发〔2020〕52 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部分事项划转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促进工作落实,提升执法效能,特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

一、总体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省、台州市、温岭市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相关部署要求,努力构建权责清晰、分工准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作紧密、配合有力的制度化、常态化工作格局,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用工违法问题,依法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我市生产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案件移送应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移送的案件应当经部门领导审批后书面移送。

(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案件移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件来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有关证据材料等需要移送的材料。

(三)行政处罚权划转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依法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固定证据、收集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固定相关证据,及时移送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移送的案件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将审查意见及时告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按照案件移送制度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认定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及时提供书面材料。

三、建立执法协作制度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权划转范围违法行为,认为情况紧急,需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可以要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赶赴现场,共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如不立即采取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等措施可能造成证据灭失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先行调查取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进行现场处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予以配合。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案件移交程序办理。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将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的管理信息提供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包括作出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行政处罚权密切相关的行政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及时抄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动态信息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将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与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等反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要加强执法检查合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订年度联合执法检查计划,集中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商后,可制定即时联合检查行动计划,按照计划内容开展联合检查活动。

四、健全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和工作会商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执法过程中相关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常态化“综合查一次”等工作,拓展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对工作推进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成效定期进行评估,及时总结提炼,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加以推广等。协调会商会议可定期召开,也可视工作需要即时安排召开。

(二)联络员制度。为畅通工作渠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明确协调工作的责任人、联络员及联系方式,加强沟通交流和协作配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专门科室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接联络科室为局直属四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接联络科室为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三)业务培训和指导制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加强执法人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培训工作,及时更新业务知识,尽快熟悉劳动保障领域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熟练掌握行政执法技能,提升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能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协助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新划转职能的业务培训工作,提供以往经典案例和实际办案要点,通过业务实习、情景模拟、查阅档案、集中培训、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帮助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尽快提升相关执法专业化水平,并在上级或本部门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时,及时告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派人员参加。

五、明确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两局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实执法力量,加强后勤保障,把建立部门监管和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摆上突出位置,深入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要狠抓工作落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分头对接建立完善配合机制,充分发挥综合行政执法震慑力,增强监管合力,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三要强化执法监督,提升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责任的刚性约束,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职责分工履职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