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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拟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公众意见征集

发布日期:2022-11-19 09:17 信息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根据《零售药店医药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台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经各医药机构自愿申报并通过审查评估,温岭市松门万仁堂药店等5家零售药店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现予以公示(名单详见附件一),公示时间为2022年11月19日至2022年12月18日。

如有意见建议的,请于2022年12月18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附联系人、联系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温岭市医疗保障局。联系电话:0576-80610601,邮箱wlybjh2022@163.com,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58号。

 


 

温岭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19日

附件一: 

    温岭市医疗保障局拟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医药机构名称

地址

机构类别

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

温岭市松门万仁堂药店

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南门街56

零售药店

潘丽萍

杭州全德堂药房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

温岭市新河镇渡南头村振兴路59-61

零售药店

卢建军

浙江英特怡年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温岭新河店

温岭市新河镇渡南头村港南路33

零售药店

汪宝平

温岭市箬横彭益生堂药店塘下分店

温岭市新河镇塘下东新路79

零售药店

彭剑文

温岭金同堂大药房乐仁分店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相公渭村流庆路237号、239号、241

零售药店

金庆波

 



附件二: 

温岭市医疗保障局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零售药店医药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台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我局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工作。

二、起草依据

1、《零售药店医药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

2、《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

3、《台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三、起草经过

1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新增定点医药店协议管理工作,建立公平统一的工作机制,根据公众健康需求和医保医药资源配置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开展新增医保定点工作。

2、组织座谈讨论,广泛听取意见,集思广益,同时召集局相关人员进行讨论。

四、主要内容

(一)总则:根据公众健康需求和医保医药资源配置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开展新增医保定点工作。

(二)申请受理: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全年新增医保定点方案进行统筹安排,可于每季度首月开展各自辖区内新增定点医药机构集中受理工作,集中受理工作应在局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告。

(三)材料审核:集中受理期结束后,各级经办机构应组织核查人员,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函询相关主管部门等工作。

(四)组织评估:各医保经办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自辖区新增定点评估工作。

(五)结果公示:经办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拟定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签约准备:签约前准备工作应在结果公示后3个月内完成,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签约前的相关工作。

(七)协议签订:医药机构自收到辖区医保信息部门出具的《台州市医疗保障局信息系统验收通过单》10 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开通医保结算,因自身原因逾期 未签订医保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定点申请。

(八)公布备案: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并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