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0891/2022-938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农水〔2022〕326号
- 成文日期:
- 2022-10-28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关于印发《温岭市农业行政执法领域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违法行为的执法指引(试行)》的通知
市农业行政执法队、局属相关科室(单位):
现将《温岭市农业行政执法领域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违法行为的执法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供各单位参照执行。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2年10月28日
温岭市农业行政执法领域经营依法应当检疫
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违法行为的执法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履行农业领域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推进农业领域执法工作,增强执法人员发现线索、解决问题、查处违法的能力,特制定温岭市农业行政执法领域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违法行为执法指引如下:
一、概述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件是农业领域执法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近年来全市统一开展了常态化的农业领域集中执法行动,三年来(2019-2021年),全市累计查处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违法行为处罚案件19起,在高频常发处罚事项的统计中排在第2位。
二、法律责任及依据
(一)禁止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二)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根据《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浙农法发〔2021〕17号)的规定,按照以下裁量标准处罚:
1.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2.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的罚款;…
3.存在不按规定改正、不配合主管部门调查,或者其它从重处罚等的情形。…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经官方兽医补检合格和不具备补检条件的,按照第一百条规定处罚。
三、执法办案流程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案件都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普通程序实施处罚。基本流程见农业农村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流程:
其他部门移交→核查→确定是否属于农业部门管辖范围→对属于管辖范围的进行初审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处理意见书处理审批→违法事实告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立卷归档。
执法检查(或上级交办等)→现场取证→核查→初审立案→补充调查取证→案件处理意见书处理审批→违法事实告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立卷归档。
四、执法办案规范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关于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此外,在此类案件办理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案件来源
1.部门移送。镇(街道)、相关部门工作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向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移交案源线索,移送资料应包括移送函(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说明、违法行为初步定性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等)、案源材料(举报投诉材料、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现场照片或视频、检查等现场有关证据材料。
2.执法检查(或上级交办等)。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在日常执法检查(或上级交办等)过程中发现违法主体有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及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农业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并核查违法主体基础相关信息(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拍照固定相关细节。另外,对日后难以取得或者即将灭失的相关证据,应及时汇报审批后,对证据进行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等措施。
(二)检查流程
1、检查准备。明确检查目的,制订检查计划,准备好与检查相关的文件、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工具以及取证设备等。
2、现场检查。开展现场检查由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执行。进入现场,执法人员向个人或经营单位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检查一般不事先通知被检人和单位,但在进入被检单位后需要告知检查事项,以便取得支持和配合。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总结检查情况,填写检查记录表,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进一步处理:
(1)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或巡查记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检查发现存在较轻微的违法违规问题,无需立案调查的,应在检查记录中指出问题,责令整改或提出改正意见。
(2)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要进入立案查处程序,经调查取证后,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如现场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应及时做好现场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为防止证据灭失或在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手续后,对有关证据予以固定、保全。
(三)调查询问
1.调查询问的要求。
(1)调查询问应由2 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
(2)调查询问应在询问室进行,询问室应装有摄像头,谈话过程应全程摄像录音,如在现场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也可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摄像录音;
(3)调查询问前应核对当事人、证人的信息,确保当事人是涉案人员,确保证人是案件相关人员;如被询问人是非涉案人员,应携带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4)调查询问前,执法人员应出示本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证人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回避,应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提问等;
(5)进行调查询问同时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结束后应将笔录交由当事人、证人确认、签字、捺指印,同时执法人员签名;
(6)其他应注意的调查询问要求。
2.询问要点。
(1)确定违法主体:调查询问过程中应该把违法主体问清楚,确定是单位还是个人(个体工商户)。
(2)确定违法事实:围绕涉嫌违法的主要行为开展询问,主要询问涉嫌违法行为的开始、经过以及往来事项等。
(3)确定违法货值金额:主要询问涉嫌违法行为的涉案动物数量、价值和经营过程等确定违法货值金额。
(4)确定裁量情节: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自由裁量主要是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结合《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浙农政发〔2021〕17号)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5)当事人、证人之间的笔录应互相印证,无法互相印证的,采信有证据如转账记录、收费凭证、合同等证明的证言证词。
五、典型案例
温岭市张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一)案情摘要。2022年7月28日,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温岭市箬横镇某村的鸭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新调入一批鸭。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遂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7月26日从江西省鄱阳县购入1100羽鸭运到温岭市箬横镇某村自家养殖场内。该批鸭未经过产地检疫,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 A)。经核实,该批鸭总货值人民币24200元整。案发后,本机关官方兽医依法对该1100羽未经检疫的鸭进行了补检,补检结果合格并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二)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及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3630 元整。
(三)指导意见。一方面,动物检疫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出售、运输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另一方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强化了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对动物疫情监管更加严格,特别对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等违法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本案中,农业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以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内容为重点,通过调查询问等方式确定涉案动物未经过产地检疫,并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涉案动物进行补检,同时结合市场价格调查等方式确定涉案动物货值金额,迅速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