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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0-25 09:56: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某某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新调入一批鸭。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遂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从事鸭养殖行业,于 2022年7月26日从江西省鄱阳县购入 1100 羽鸭运到自家养殖场内。该批鸭未经过产地检疫,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 A)。经核实,该批鸭总货值人民币24200元整。案发后,本机关官方兽医依法对该1100羽未经检疫的鸭进行了补检,补检结果合格并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2年10月8日,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及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叁拾元整(3630 元)。
法律视点:
动物检疫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强化了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对动物疫情监管更加严格,特别对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等违法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本案当事人张勇军在购买调运鸭时,擅自购买未经检疫的鸭,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