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037Y/2021-928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10
- 发布单位:
- 市统计局
温岭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温岭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住所为:温岭市太平人民东路258号市政府行政中心大楼16楼西。
第三条 温岭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以下简称社调队)是经温岭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温岭市统计局举办的单位。
第四条 社调队开办资金5万元,由温岭市统计局出资。
第五条 单位的宗旨:用数字说话,为发展服务。
第六条 单位的业务范围:辅助统计局做好统计调查、统计监测与分析服务、做好社情民意调查工作等。
第七条 社调队业务主管部门为温岭市统计局。
第八条 社调队登记管理机关为温岭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社调队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社调队“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温岭市统计局的权利:
(一)提出社调队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社调队队长、副队长;
(三)审核(核准)社调队章程草案;
(四)监督社调队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温岭市统计局的义务:
(一)支持社调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公,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社调队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社调队提供稳定增长的办公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公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社调队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社调队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社调队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社调队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社调队宗旨,维护社调队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社调队未独立设立党支部,属于市统计局党支部第一党小组的一部分,该党小组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第一党小组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社调队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社调队健全并参与局机关党支部每一党小组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市统计局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社调队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局机关党组会议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如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第一党小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第一党小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社调队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八条 社调队为党组织及党小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十九条 社调队设队长1名。队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统计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社调队建立队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认真贯彻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指示、工作部署和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步骤和实施办法;
(二)研究讨论交流社调队行政工作年度计划、总结,提出专项工作落实意见和措施;
(三)听取分管副主任或各专业人员的工作汇报,提出阶段性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四)研究处理其他重要问题和突发事件。
队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议题收集;
(二)议题审定;
(三)议题准备;
(四)会议召开;
(五)议题议定。
队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交流社调队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队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队长办公会议由队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市统计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市统计局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社调队参加市统计局设置工会等群众组织。并在局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五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社调队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调队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社调队日常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收入。
第二十八条 社调队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 社调队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社调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社调队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社调队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社调队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社调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社调队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社调队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提交主任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社调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社调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 社调队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队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市统计局、中共温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市统计局、中共温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社调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是社调队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社调队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社调队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温岭市社会经济调查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