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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墓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2- 01- 05 10: 03 信息来源: 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墓地管理和规范化建设,确保墓地公益属性,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相关殡葬法规和《台州市发改委 台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台发改收费〔2018〕177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墓地销售规定

(一)墓穴销售对象为以下三类:已亡故者(须提供死亡或火化证明)、80周岁及以上老人(须提供老人身份证明)、危重病人(须提供医疗机构病危证明)。

(二)公益性墓地不得跨县(市、区)销售;其中存量工程性迁移墓地和存量村级墓地不得跨镇(街道)及服务区域销售,服务区域由各镇(街道)确定。

(三)购墓须签订《购墓协议书》,用户、墓地单位、所在镇(街道)各持一份留存。

二、墓地价格管理

(一)公益性墓地价格应突显其公益属性,合理定价。墓地单位须在墓区醒目位置设立墓地详规,实行明码标价,并公布监督电话。严格实施建账核算,账实相符,不得违规经营,牟取暴利。

(二)全市存量经营性公墓余量墓穴使用费由经营单位自行制定。存量公益性墓地余量墓穴使用费由墓地建立单位自行制定并报民政部门,作价方式:墓穴使用费=成本+税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参与举办、有社会力量参与投资的公墓,其墓穴使用费可根据政府与民营资本的投资比例等情况适当考虑利润,原则上单座(每对)墓穴最高不得高于3.5万元。墓地墓区需按详规分三档进行建造,具体分档办法由民政部门自行制定。

(三)新建的公益性墓地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批建设,由发改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定价后方可销售。

(四)公益性墓地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墓地单位与客户按照公开、公平、合理收益和诚实信用原则协议约定。

三、维护经费管理

(一)全市墓地维护经费实行统收统管、专款专用。市级公墓(含经营性公墓)及镇级公益性墓地维护经费按照出售价格的15%计提,作为售出墓穴在其20年一个使用周期内的预留维护经费;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墓地单位应当予以补足。新建工程性迁移墓地和新建村级墓地由所在镇(街道)按不低于2000元/对标准提取维护经费。

(二)市民政局负责市级公墓(含经营性公墓)维护经费的及时、足额提取。各镇(街道)负责落实辖区内镇级公益性墓地、工程迁移性墓地、村级墓地维护经费的及时、足额提取。存量工程迁移性墓地和存量村级墓地由所在村负责出资维护,不再提取维护经费,属地镇(街道)做好监督管理。

(三)民政、财政、审计部门及相关镇(街道)负责监督墓地维护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四)墓地维护经费使用管理细则由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因重点工程需要迁坟安置的,可采取货币或者工程性迁移墓地两种方式安置。货币安置的不低于1.3万元/对。新建工程性迁移墓地须由镇(街道)负责建设管理,按照节地生态安葬型墓地要求建设,仅限于涉及工程的老坟搬迁安置,不得对外销售。

(二)全市墓地的墓穴规格实行“老墓老标准,新墓新标准”。其中,新、扩建墓穴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墓区总用地面积的30%,单穴面积不得大于0.5平方米,双穴面积不得大于0.8平方米;墓穴覆土厚度不少于0.3米,且种植草坪;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3平方米,竖放形式的墓碑顶端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0.6米,卧放形式的墓碑倾斜角度不得大于35度;墓穴上方除墓碑以外不得有任何构筑物。

(三)全市存量墓地中,实际由村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的镇级公益性墓地,镇(街道)应与承包方签订合同,规范承包行为、明确双方权责。

(四)全市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低保边缘等困难群众亡故后,其亲属(或监护人)可向逝者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镇(街道)应提供辖区内指定的免费安葬处;辖区内无墓地的,报市民政局统筹安排。

(五)温岭籍人员和社保或个税交纳满1年的非温岭户籍人,逝后按规定实行海葬的奖励5800元、树葬的奖励3800元。实行海葬生前奖励,凡是70周岁及以上的温岭籍人员在生前签订承诺在逝后进行海葬协议的,按照年龄段分别奖励每月100元(70至79周岁)、200元(80至89周岁)、300元(90至99周岁)和400元(100周岁及以上)。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墓地,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2008年5月13日温岭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温岭市公益性墓地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发〔2008〕69号)同时废止。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政办发41(关于进一步加强墓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头.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