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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岭市国有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9- 09 16: 38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属国有出资企业:

为加强我市国有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规范国有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和《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制定《温岭市国有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岭市国有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温岭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2014年4月23日



附件:温岭市国有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温岭市国有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国有产权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4]242号)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温岭市国有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温岭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出资企业、国有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有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出资人分为以下四类:

(一)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二)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

(三)以上两类国有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

(四)以上三类国有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

以上(二)、(三)、(四)类国有出资人统称为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

(一)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二)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第六条 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权属清晰。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当在及时处理产权纠纷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 温岭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

第八条 国有出资企业负责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管理,并向温岭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产权登记。

第九条 温岭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应当定期对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报数据。

第二章 产权登记类型

第十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二条 占有产权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

(二)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

(三)企业名称及在国有出资企业中所处级次;

(四)企业组织形式;

(五)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

(六)企业主营业务范围;

(七)温岭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

(二)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三)企业名称改变的;

(四)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五)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六)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二)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三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按照填报要求,填写有关登记内容和相关经济行为合规性资料目录,报送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机构,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对登记内容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向温岭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登记。

温岭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其管理的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共同出资的企业,由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任一方均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各方持股比例相等的,由其共同推举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温岭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自国有出资企业报送产权登记信息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企业予以登记。

第十八条 产权登记证、登记表是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产权登记证、登记表的格式和内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制发,企业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变更登记表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局;工商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存在不一致的,企业应当核实相关资料,涉及变更产权登记信息的,企业应当修改后重新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者国有出资企业对相关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后重新核发产权登记证、登记表。

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仅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等基础信息改变的,可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对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期向温岭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报送国有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温岭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应当对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登记情况、年度报告情况等事项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温岭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对办理完成的产权登记事项,应当及时将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列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企业产权登记档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温岭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未按期报送国有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报告的;

(三)伪造、涂改产权登记证、登记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