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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9- 04 13: 43 信息来源: 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在温各垂直管理单位:

《温岭市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已经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1日

温岭市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6〕65号)文件的精神,现就我市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对象

(一)我市推行渔业股份合作经营改革前(1985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即1969年12月31日前出生)、具有本市渔业户籍(含部分转为“农业户口”、“其它户口”)、吃国家返销粮(含吃国家统销粮)、无承包农村土地、无捕捞渔船(以户为单位)、原实际依靠海洋捕捞谋生的渔业村(专业渔业大队)渔民。

(二)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传统海洋捕捞渔民不属参保对象。

二、参保流程

(一)按照自愿原则,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向户籍所在村委会申报。

(二)渔业村(队)根据保障对象的条件提出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名单,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由村委会公示五天,凭会议记录和公示结果,填报《传统海洋捕捞渔民身份认定审核表》,一并上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镇(街道)初审后送市海洋与渔业局,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召集公安、商务、农林等部门联合审核,予以身份确认。确认后由海洋渔业部门在《温岭日报》上予以公示,公示结果(附《传统海洋捕捞渔民身份认定审核表》及汇总表)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公示无异议,参保对象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保处办理参保手续。

三、保障方式

(一)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参照《温岭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温政发〔2004〕100号)、《温岭市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温政发〔2014〕74号)等相关政策,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二)传统海洋捕捞渔民缴费标准参照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缴费,政府贴补部分由参保人缴纳。

参保后参保对象可自愿选择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保障待遇:

1.参照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执行。

2.自愿选择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险待遇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

3.对无缴费能力的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发放老年渔民生活补贴,即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参照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C档待遇标准发放(含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今后随上述待遇调整而调整。已享受最低保待遇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四、部门职责

各职能部门要立足本职、各司其责、加强协作、共同配合做好渔民养老保障工作。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参保经办、待遇发放、档案建立、政策解释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安排和拨付,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三)市公安部门负责户籍性质确认。

(四)市商务部门负责返销粮(统销粮)粮户关系确认。

(五)市农林部门负责土地承包情况确认。

(六)市海洋渔业部门负责传统海洋捕捞人员身份认定审核、名单公示、宣传等工作。

(七)镇(街道)负责所在地参保对象的调查摸底、政策宣传及初审、送审工作。

五、其他

(一)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缴费标准随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

(二)参加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及享受老年渔民生活补贴的渔民,不得重复享受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温岭市传统海洋捕捞渔民身份认定审核表

附件

温岭市传统海洋捕捞渔民身份认定审核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户籍地址

所属渔业村(渔业队)

原户籍地址(85.12.31前)

镇(街道)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本  人

基  本

情  况

户籍性质

(户改前)

农业□非农□

其它户口□

吃返销粮

(统销粮)

有□   无□

土地承包情况

有□ 无□

现有无捕捞船只

(以户为单位)

有□   无□

已纳入

社会养

老保险

参加险种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是□

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

是□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直接参保□

参照221#参保□

以“被征地人员”身份转入□

是否已领取养老金:职工养老□ 城乡居保□ 征地保障□

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上述信息确认无误,本人申请参加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并承诺无承包土地,不再拥有捕捞渔船;若有违反,自愿放弃相关实体权利。

承诺人:                            年    月    日

所属村(社区)意见

经确认,并经村(社区)民代表大会于    年   月   日讨论通过,认定该同志符合传统渔民身份界定条件,并公示无异议,

同意上报。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镇(街道)意见

经审查核实,情况属实。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市海洋与渔业局

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