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14-730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14〕53号
- 成文日期:
- 2014-05-20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0-2014-0015
- 关联类型: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造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修造行业的管理,有效打击非法造船行为,维护正常船舶修造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 号)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工商、渔政渔监和港监、海事等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严格实施八个“一律”:对船舶修造企业非法造船或提供场地非法造船,一律追缴非法所得、一律由行业主管部门收回其资质认可证书、一律予以断电2个月、一律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无证人员违反《消防法》冒险作业的一律拘留;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一律予以取缔、一律予以断电、一律拆除其涉及违法建筑,并对船主、承造人依法进行处罚。)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本辖区内的非法造船做好巡查、报告、制止工作,一经发现非法造船,牵头会同海洋渔业、安监、公安、工商、交通港航、海事、边防、电力等部门予以现场拆解。
三、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造船行为,举报电话:0576—86221277(上班时间)、0576—86221255(其他时间)。对于实名举报非法造船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具体为举报非法造船船只以内的奖励1000-3000元,的奖励2000-4000元,以上的奖励3000-5000元。
四、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