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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1- 09- 04 13: 23 信息来源: 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统计工作是进行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统计数据是推进科学发展、改进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市各镇(街道)、各部门认真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强化统计基础建设,创新统计方式方法,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做了大量工作。为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依法、全面、客观、及时、高效”的要求,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创新,加强统计基层和基础建设,着力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升统计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

二、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

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以普查年度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建立名录库登记制度和动态维护更新制度,加强对新开业、注销和变更单位的登记管理。工商、税务、质监、民政和编制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管理的单位名录变更信息,及时动态维护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工商、国土资源、税务、房产管理、统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将规模较大的个体户转为企业、将无照个体户转为有照个体户的政策措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三、积极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和方式方法创新

充分发挥统计科学研究在统计工作中的前瞻、引领和指导作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统计改革创新的前沿问题开展研究,为完善统计制度、组织统计调查、开展统计监测评价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全面落实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的各项工作,加强对新兴行业和新兴业态的研究。鼓励各镇(街道)、各部门结合实际采用中介代理、服务外包等方式实施统计调查。积极推动统计生产方式变革和统计调查流程再造,着力推进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等“四大工程”建设。

四、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执行统一的统计标准和制度方法。加强对主要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和审核评估,建立一套涵盖统计设计和数据采集、审核、加工汇总、评估、上报、管理发布全流程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五、抓好各项普查工作实施

要高度重视经济普查(十年两次)、人口普查(十年一次)和农业普查(十年一次)等各类大型普查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保证经费投入,形成工作合力,周密部署安排,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搞实搞准各类普查数据,摸清家底,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全面的依据,为常规统计提供全面、翔实、准确的基础数据。

六、加强统计分析和监测评价工作

建立健全经济运行预警和监测制度,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分析,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中的积极变化和亮点、难点问题,准确把握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动向。加强对主要指标的预警、预测分析,加强横向比较,及时提供相关的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报告,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中苗头性、趋势性问题,提前对经济运行态势做出准确研判,为科学决策提供预警服务。及时跟踪监测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建立健全面向发展方式转变、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经济、工业强市、生态文明、文化产业、服务业重点行业等的统计监测制度,并组织开展相关评价工作。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适时调整统计监测重点,完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七、进一步加强政府综合统计工作

进一步加强综合统计部门力量,加强统计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地方统计调查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整合和加强调查队建设。进一步健全社情民意调查网络,加强社情民意调查工作。东部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城市新区(工业园区)要设置统计职能部门,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统计人员。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东部产业集聚区、城市新区统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业务指导。

八、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部门统计是政府综合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统计数据是国民经济核算和各项监测评价体系的重要基础资料。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部门统计管理,明确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协调各部门建立“资源互补、信息共享”的统计工作机制,指导各部门开展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要定期对部门统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承担统计职责的部门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和科室,承担经常性统计职责的人员应持证上岗。特别是具有全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开展统计工作规范化创建工作,统计基础工作应达到“五有”标准,即有一名分管领导、有一个责任科室、有一张健全的组织网络、有一支统计专业队伍、有一套全行业统计制度。部门要根据政府决策管理需要,建立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负责制,健全部门行业管理对象统计基础,并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时,应抄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资料报送制度,及时收集部门业务统计数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在做好本部门业务统计的同时,协助统计部门做好主管行业单位的统计调查。

九、进一步加强乡镇(村居)统计工作

鼓励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创新镇级统计机构管理模式,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要结合工作需求建立统计分局。经济总量较大、统计工作任务较重的中心镇可探索建立统计分局。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镇(街道)统计工作机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健全统计工作网络,配备或聘用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身份编制不得移作他用,其调动必须征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同意。全面开展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加强村居(社区)抽样调查工作,建立健全村居(社区)统计人员劳动报酬制度,做好经费保障工作。重视加强采价员、记账户和辅助调查员队伍建设,适当提高劳动报酬,提高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十、进一步加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要加强企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各企业要认真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职责,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或委托统计中介机构代理完成统计调查任务。统计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统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确保统计人员每年完成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要组织企业开展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监督企业健全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税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积极推进统计电子台账建设,实现与“企业一套表”对接。健全统计诚信企业评选机制,对统计诚信企业给予相应政策优惠。开展企业统计数据诚信认证,各级政府对企业创牌、奖励等必须先行组织企业统计数据质量诚信认证,由有资质的统计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经过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认可。市级统计诚信企业参与市级有关评选,可免予统计数据质量诚信认证。

十一、提高基层统计调查基础工作水平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要按照《统计法》及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并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十二、积极培育和发展统计中介机构

进一步加大对统计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支持,完善统计调查制度,为统计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鼓励统计中介机构在政府统计机构统一指导下参与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鼓励各镇(街道)、各部门以服务外包方式委托统计中介机构承担专项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任务。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培育发展统计中介机构的有关政策措施,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减免统计中介机构的税费。

十三、切实加强统计法制建设

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统计法》,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从业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统计工作。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结合普法教育和各类普查、大型调查工作,扎实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遵法守法的意识。要将《统计法》列入干部教育学习内容,提高党员干部的依法统计意识。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专职统计稽查人员,改善统计执法条件。要抓好统计执法工作常态化管理,实施统计巡查、统计执法大检查和联合执法、统计稽查和统计执法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多形式执法机制,不断提高统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统计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典型违法案件要予以通报、曝光。进一步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管理。各级监察、法制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发挥各自力量和优势,共同做好统计执法工作。

十四、加强统计工作监督管理

加强统计分类标准管理,确保国家制定的统计分类标准执行到位,避免出现“数出多门”或“一门多数”情况。加强统计制度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各镇(街道)、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开展地方性统计调查必须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申报审批,防止产生重复调查与交叉调查现象。未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被调查单位可以拒绝填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依法查处。未依法建立统计调查制度的指标,不得纳入各级政府的规划或计划目标。加强涉外社会统计调查管理,确保统计调查合法性。加强统计调查数据发布管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重要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有关部门确需对外发布的重要数据应及时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

十五、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将统计信息化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保证建设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全市统计信息网络、计算机机房等基础设施建设,为企业联网直报和数据处理提供良好的物理环境。继续扩大网上直报范围,推进数据采集处理软件平台和联网直报节点建设,确保上级统计部门对企业原始数据的实时抓取与全过程有效管控。推进统计数据库建设,提高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水平。增强信息安全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能力建设,切实保障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和基层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相关业务的指导,提高统计信息化工作整体水平。

十六、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关心支持统计工作,定期研究并及时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依法给予保障,营造良好工作环境,突出向基层倾斜,提高供给水平和保障能力。统计部门信息化建设、统计科研以及统计普查、大型调查、抽样调查和重点专项调查等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要强化对镇(街道)、市级部门统计工作的督查考核,将统计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项目。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强化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职能,严格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和数据质量,形成整体功能协调、资源配置合理、合作互补发展的统计管理体系。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要进行行政问责或依法处置。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同统计部门开展各类国情国力普查和统计调查。

十七、进一步加强统计干部队伍建设

统计工作专业性强,各级政府应配备懂经济、熟悉统计、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干部到统计部门任职。根据中组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系统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调整统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职务时要事先征求上级统计部门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关心统计干部的教育、培养与成长,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队伍管理,加强统计人员培训教育,加大教育培训投入,提升统计队伍整体素质。全市统计系统要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统计文化建设,广泛深入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弘扬“诚信、服务、敬业、奉献”的统计核心价值观,全面提升统计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质和业务水平。为调动和鼓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工作的积极性,市政府每年将对在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的统计机构(组织)和统计人员予以通报表彰。

十八、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宣传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定期发布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深入解读统计数据,引导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各级新闻宣传机构要组织报道重大统计活动,普及统计知识,开展统计法制宣传,营造促进统计工作科学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