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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与服务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21- 09- 04 13: 07 信息来源: 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1〕 13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民间资金的引导与规范,发挥民间资金的积极作用,不断探索民间融资阳光化途径,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经研究,决定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与服务试点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与服务试点工作的必要性

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与服务试点工作是推动金融创新工作的重要抓手,一是有利于加快民间资金向产业资本的转化,进一步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二是有利于民间融资阳光化,对遏制非法融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起到积极作用,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秩序;三是有利于保护民间资本所有者正当权利,增加人民群众的财产性收入;四是温岭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发展,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的迫切要求。

二、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与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我市民资丰厚、金融活跃的优势,积极主动地进行金融创新,探索阳光化操作和市场化运作的民间融资发展新模式,着力构建集聚效应显著、运行规范有序的民间融资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民间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投资难”两难问题,为市域经济繁荣、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强大的金融创新支撑。

(二)主要原则

民间融资以其灵活快捷的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是正规金融的一个有益补充,具有隐蔽性大、涉及面广等特点。虽有少部分民间融资涉及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但对民间融资不能一刀切,要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操作,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采取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针,引导民间融资发挥其正面作用。

一是坚持市场运行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以市场机制激发民间融资市场的活力,引导资金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原则进行有效对接,充分发挥民间闲散资金的作用;加强政府监管和引导,把握民间融资市场的发展方向;推动民间融资走向阳光化和规范化,营造良好金融秩序。

二是坚持积极创新与风险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在试点工作过程中既要大胆探索民间融资的新渠道、新模式,积极创新产品设计和服务方式,提升服务功能,又要把防范风险始终贯穿民间融资规范管理与服务试点工作的全过程,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对资金来源、流向、利率实行监控,严禁暴力催贷。

三是坚持社会责任与适当赢利相结合的原则。民间融资规范管理与服务试点工作既要坚持履行社会责任,简化融资手续,提高融资效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为改善民生,扩大就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又要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模式,保持适当的赢利,在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保持一定的赢利能力,使其能够长期经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给予适当的扶持政策。

三、建立统一监管的民间融资市场

温岭市民间融资市场近年来取得了较好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家数和贷款额日益增多,政府扶持的担保公司运转良好,发挥了很好的增信作用。但尚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民间资本多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融资难”问题仍较为突出。借鉴湖州德清等地的先进经验,充分结合温岭的实际情况,按照一手抓发展、一手抓规范的工作目标,建立唯一的政府统一监管的民间融资服务平台,其运行机构为温岭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在市政府统一监管之下建立登记备案制度,规范交易流程,完善内部信用评级管理,代理借贷合同,提供鉴证、增信中介服务。市工商局凭市政府出具的批复文件对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予以工商登记,其性质为市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组织。

四、温岭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设置及其监管

(一)机构设置

1.发起机构。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按照“市场运作、自主经营、政府监管”的原则,由民间资本为主发起,是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应选择市内管理规范、运作良好、市场信誉度高的优秀民营骨干企业作为主要出资者;为体现市政府对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引导与支持,市财政适当入股;为了提高管理层的积极性,管理层可适当入股激励。

2.运营团队。各出资方按照《公司法》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以主发起人(大股东)为主组建业务团队,负责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日常经营业务,其中总经理必须由从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有金融单位负责人从业经验,无银行不良记录,各方面均表现优秀的金融专业人才担任。鉴于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是一个新兴的金融创新服务机构,为了防范风险,由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兼任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董事长一年后(不领取任何薪酬,不得入股,主要为积极稳妥推进,加强防范金融风险),再完全交由企业市场化管理和运作。

3.注册资金。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首期注册资本1亿元,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一次到位。注册资本要根据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融资规模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度调整,必要时进行增资扩股。

(二)运行模式

1.经营范围和方式。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从事以下非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范围和方式:民间资金需求信息登记与发布,组织民间资金供需双方的对接、借贷活动,为借贷合同记录备案、对交易款项进行监管结算,代理借贷服务;发起设立和管理私募基金;开展自有资金的匹配借贷业务。

2.运作模式

(1)资金出借方登记。资金出借方应到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登记,条件成熟时可以在网上登记,根据登记信息建立民间资金供给信息库。资金出借必须为自有资金,每户登记金额(分企业和个人)的最低额度要求,按市场变化进行确定。登记内容包含出借金额、出借利率、出借时限等。

(2)签订授权委托书。资金出借方与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全权代理办理借贷合同、鉴证、担保等相关手续,并代理出借款和利息的回收,代理债务追偿等法律手续。

(3)资金需求方登记。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经营主体均可在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对企业经营情况、个人的资产状况、借款用途和诚信度等进行必要的评估分类,建立资金需求信息库。

(4)代理签订借贷合同。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受出借方委托,代理签订借贷合同,合同应规定借贷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所收取的服务费,担保方式等内容;做好资产抵押、收支凭证出具等工作。

(5)借贷合同实施。资金出借方将出借资金存入托管金融机构的指定账户,托管金融机构根据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出具的文书将资金转给资金借入方。合同到期后资金借入方归还资金出借方本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3.产品设计

(1)低风险产品。主要服务对象是不愿意承担风险、出借利率较低的资金供应方。资金出借方以较低的利率在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应选择一批运行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诚实可靠的资金需求方与资金出借方进行匹配,代理资金出借方签订借贷合同,当资金需求方资金无法按时归还时,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按合同约定将本金和利息先行垫支给资金出借方,再对借款人和担保方进行追偿。

(2)中风险产品。适合于风险承担能力适中的资金供应方。资金出借方以适中的利率在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选择质地较好、信誉较高的资金需求方,代理资金出借方签订借贷合同。当资金需求方无法按时归还借贷资金时,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按合同约定,将部分本金及利息先行垫支给资金出借方,再对借款人和担保方进行追偿。

(3)高风险产品。适合风险承担能力较强、资金实力比较雄厚的资金供应方。资金出借方在愿意承担全部借贷风险的前提下,自行匹配资金需求方,由资金出借方自行收回本金和利息,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仅对借贷进行登记备案。

(三)监管内容

1.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对借贷利率进行有效监测,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提出利率执行调整意见。

2.严格防范金融风险。督促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支农支小,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切实抓好风险集中度管理。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要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存入指定的监管账户。进入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平台内的担保机构要经服务中心确认,并接受市金融办监管,其担保赔偿准备金与一般风险准备金要足额提取,也要存入指定的监管账户,未经市金融办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3.严格依法合规经营。督促民间借贷双方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条令,防止融资诈骗、暴力催贷、高利转贷等违法行为。

4.严格维护金融秩序。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不准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准非法集资。出借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严格审查出借方及其关联人三个月内的贷款状况。严禁登记的供需双方资金直接进入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或其确认的担保机构的自有账户。不准向借入方提取保证金。借入方原则上每月支付一次利息,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利息划入托管行出借方账户,不得以其他方式截留。托管银行要密切配合,接受市金融办开展资金流向的核查。

5.严格禁止账外经营。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可以收取相应的综合服务费,包括信息登记维护费、企业内部信用评级及推荐费和代理借贷服务费用等。不准设立账外账,不准坐支现金。

6.违反上述五条要求的,则采取整改、诫勉谈话、限制享受政策支持、限制业务直至停业整顿等。相关人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7.市政府建立相应的监管领导小组,市金融办牵头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五、扶持措施

(一)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自成立起3年内,市财政对其予以扶持奖励,其奖励额度为所缴纳税收市得部分,以提升其抗风险能力。享受《中共温岭市委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市委发〔2012〕30号)中相关的扶持政策。

(二)建立借贷风险补偿资金。为充分发挥担保和保险的增信功能,对辖区内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农户和城镇居民因生产或经营资金不足,经市金融办认定的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业务,保险机构开展的保证保险业务,由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滚动使用,对上述担保或保证组织在服务实体经济过程中承担风险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具体实施办法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另行拟定。

(三)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服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撮合成功的借贷双方在办理房地产、知识产权、商标、机器设备、林权等资产的抵质押业务时,农办、国土、房管、工商、农林等相关部门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人民银行应提供信息查询等服务,有关规费也应予以优惠。

(四)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对于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税务部门要积极予以政策扶持,资金出借方经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撮合产生的出借收益,视同理财产品。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代开的资金出借方获得的出借收益确认凭证,可以列入资金借入方的资金经营成本结算。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引导其规范操作,将民间融资纳入正规渠道,各镇(街道)、各部门都应给予支持。

六、组织领导

健全民间融资市场管理,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意义重大。建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农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工商局、市农林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国税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办等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金融办。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群策群力,为推进民间资金阳光化,促进我市经济创新转型、又快又好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抄送:浙江省金融办,台州市金融办,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