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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9- 04 12: 46 信息来源: 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温岭市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

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村民公寓式住宅指农民建房从“联立式”改为“套式”,是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8〕112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在城乡一体化、改变农村面貌、节约集约用地、发展农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对部分具备条件的村开展试点工作,经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试点村的条件

积极鼓励有条件的村推行村民公寓式住宅形式,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鼓励整村或成块改造,由村民委员会向当地镇(街道)申请,镇(街道)会同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改造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房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试点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已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已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 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与水利规划已衔接,并已制订节约、集约用地方案;

(三) 公寓式住宅改造区块有区域优势或有产业支撑,通过改造建设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四)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二、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有关审批事项及优惠政策

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是农民自行建房的一种新形式,也是为民办实事的一项民生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市级相关部门应予以大力支持,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优质服务,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一)审批事项

试点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性质、规模等由市农房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项目名称为XX村民委员会(村民公寓式住宅及配套设施),项目经所在镇(街道)会同市农房办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即进入各部门农民建房绿色通道办理行政许可。市发改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和村民委员会的报告直接办理核准手续;市建设规划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和市发改部门的核准文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文件以拆迁安置(国有划拨)或者国有土地出让形式办理用地报批及用地手续;市建设规划部门根据用地批准手续、建筑施工图纸及市气象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水利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统一简化为以报告表形式报批。

(二)规费减免政策

在《关于印发温岭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办发〔2009〕137号)的基础上,设定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有关规费减免标准(见附件)。

(三)招投标工作

村民公寓式住宅建筑方案由建设主体自行直接邀请三个或以上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报市建设规划局评审;相应的工程勘测、施工图纸设计,由建设主体自行直接邀请三个或以上有相应资质的投标人,在镇(街道)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投标,并邀请市级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

村民公寓式住宅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自行建设的,其土建(主体)工程施工与监理,应进入市级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投标。除主体工程外涉及的附属设施、配套建设等其他招投标内容,根据村民委员会的申请可全部进入镇(街道)招投标平台招标。其中水、电、通讯、广电、污水设施、装修等配套工程,按照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经会审同意后,在建设工程材料符合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可邀请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包清工。村民公寓式住宅工程采用联合开发方式的,应进入市级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投标。

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涉及的招投标工作,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相关业务部门要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四)工程质量监管

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工程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公寓式住宅建设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施工和监理。

(五)农民集体土地性质房屋调剂或调换

因农房改造建设需要,在本村内调剂或调换的要由双方协商一致,经村民委员会同意、镇(街道)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相关部门给予办理相应手续。涉及房屋调换的仅限等间调换。

(六)安置房屋不可分割超面积部分的处理

安置套型设计要结合安置户应安置面积的实际,做到科学合理。安置套型内不可分割建筑面积每户原则上不超过30平方米,30平方米以内的凭村民委员会与该户的安置协议及镇(街道)签署的意见,相关部门按城市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发证办法给予办理土地和房屋产权证。

(七)余房处置政策

村民公寓式住宅安置后的多余房屋,经市农房办与当地政府审核后,可安置给本村符合“人间比”条件的村民,相关政策按本办法落实。按照村庄建设五年规划控制后仍有余房的(在总建筑面积的20%以内),或因农房改造建设需要的特殊情况,经市农房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规划部门和当地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可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储后公开出让,完税后所得净收益全额奖励给村民委员会用于项目所在小区的配套建设。

(八)权证办理

村民公寓式安置户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时,按照商品房住宅的登记办法,分割计算面积;相关部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国有用地房屋产权证;并可按国有土地转让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

(九)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及本市其他鼓励农民建房(公寓式住宅)的优惠(奖励)政策应予享受,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节约、集约用地的利用与开发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村民公寓式住宅项目的节约、集约用地归村集体所有,允许用于二、三产业发展或出让,可与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同步开发。

(一)节约、集约用地面积的确定。按照该村农房改造建设(公寓式住宅)参与户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立改套协议,由市农房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局确定实际节约用地面积。

(二)节约、集约的用地,村民委员会自行建设用于二、三产业经营或出租的,按村留地政策办理供地审批手续。

(三)节约、集约的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1.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面积办理相关手续。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有土地招拍挂程序办理出让,按规定提取各类基金后,所得净收益奖励给项目所在村。

2.资金使用的监管。奖励给村集体的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启动及资金周转和配套建设的补助,项目完成后的节余资金应用于该村二、三产业发展或村集体公益事业。上述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当地政府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四、村民公寓式住宅的融资

(一)项目所在村有土地经市国土资源局收储的,经市农房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查后,市级投融资公司可给予银行贷款担保。

(二)建立投融资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对村民公寓式住宅建房户进行信用贷款或按揭贷款。

(三)允许试点村经济合作社向本村社员筹集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由当地政府农经站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领导

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要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改造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有序推进,市农房办要做好业务指导和相关协调工作,各镇(街道)要配备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禁止以农房改造名义进行非法建设或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查处。市级相关部门要开展结对帮扶活动,优化办事流程,做好服务和指导工作,形成合力推进的良好氛围。

六、市区与中心镇建成区原则上实施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鼓励和支持省、市级重点工程涉及拆迁或高山移民等项目的村开展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部分项目收费及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1

城市建设配套费

村民公寓式住宅及其二、三产业用房和配套设施,全免

2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按浙政发〔2009〕48号文件执行

3

物业基金

按照商品房标准收取

4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缓缴(项目单位承诺后)

5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缓缴(项目单位承诺后)

6

占用水域补偿费

全免(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采取功能补救措施落实占补平衡后)

附注:上述收费减免仅限村民公寓式住宅。村民公寓式住宅工程采用与房地产企业联合开发方式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部分以及村民公寓式住宅的节约、集约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