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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城镇总体规划修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9- 04 12: 36 信息来源: 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温岭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八日


温岭市城镇总体规划修改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城镇总体规划修改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总体规划修改的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修改: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二、总体规划修改的前期工作

(一)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分析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乡可持续发展保障体系出发,进行充分论证,完成镇总体规划修改论证报告;

(二)规划修改内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

(三)上述两个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镇人民政府方可组织编制城镇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三、总体规划修改的审查和报批程序

(一)镇人民政府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总体规划的编制任务。形成规划草案(初稿)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初审。并将规划草案在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规划所公示栏、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等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二)镇人民政府对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梳理汇总,整理形成专题材料。规划编制单位对相关的意见进行研究修改,形成规划方案(审议稿)。    

(三)镇人民政府将规划方案(审议稿)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划方案(送审稿)。     

(四)镇人民政府将规划方案(送审稿)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送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⑴申请报告⑵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规划形成过程中的专家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等)。

(五)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对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予以批复。

(六)成果验收,进行归档(包括纳入动态信息系统)。

四、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