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04-000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04〕174号
- 成文日期:
- 2004-12-05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0-2004-0009
- 关联类型: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土地登记中涉及土地出让金缓(免)缴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1-
09-
04
11:
45
信息来源:
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土地登记中涉及土地出让金免(缓)缴问题的请示》(温土资〔2004〕107号)悉。根据国土资源部通知精神,参照周边县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经有关部门讨论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本批复发文之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缓(免)缴土地出让金的企业用地,由你局给予办理设定登记和抵押登记,并在土地使用权证和登记卡中注明缓(免)缴数额。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在他项权利备注栏上注明缓(免)缴数额。企业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变更时,须补足缓缴或减免的土地出让金。
二、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土地出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缓缴的,不得登记,待出让金全部缴付后办理土地登记。企业确因建设资金困难,可向市财政局提出借款申请,经所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城指挥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市财政局办理借款手续。借款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改造,其财务实行监督审计。企业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变更时,须还清全部借款本金。
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