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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土地登记中涉及土地出让金缓(免)缴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1- 09- 04 11: 45 信息来源: 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土地登记中涉及土地出让金免(缓)缴问题的请示》(温土资〔2004〕107号)悉。根据国土资源部通知精神,参照周边县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经有关部门讨论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本批复发文之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缓(免)缴土地出让金的企业用地,由你局给予办理设定登记和抵押登记,并在土地使用权证和登记卡中注明缓(免)缴数额。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在他项权利备注栏上注明缓(免)缴数额。企业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变更时,须补足缓缴或减免的土地出让金。

二、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土地出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缓缴的,不得登记,待出让金全部缴付后办理土地登记。企业确因建设资金困难,可向市财政局提出借款申请,经所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城指挥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市财政局办理借款手续。借款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改造,其财务实行监督审计。企业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变更时,须还清全部借款本金。

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