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03-000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市政府令〔2003〕83号
- 成文日期:
- 2003-09-18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0-2003-0004
- 关联类型:
温岭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 83 号
《温岭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温岭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河道的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水环境,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河道是指江河、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池塘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四条 温岭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本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其下设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计划、工业经济、财政、交通、建设规划、农林、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和各镇、街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有关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境内河道划分为台州市级、温岭市级和其他河道(段)。
南官河、金清大港、木城河、箬松河等4条河道为台州市级河道(段)(详见附表一)。
翁岙河等30条河道为温岭市级河道(段)(详见附表二)。
除台州市级和温岭市级河道(段)外,余为其他河道(段)。
第六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河道、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排涝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和建设
第九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和护岸的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条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
第十一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台州市级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市水利局拟定,经台州市水利局审查同意,报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温岭市级及其他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市水利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机埠、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河道规划、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它技术要求,不得缩窄行洪通道,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水利局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市水利局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市水利局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跨、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水利局审查同意:
(一)建设单位应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填报《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提供《规划选址意见书》、《工程设计图纸》、《占用水源水域论证报告》等资料;
(二)台州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市水利局初审,报台州市水利局审定;
(三)温岭市级河道和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市河道管理机构初审,报市水利局审定,并报台州市水利局备案。
市水利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涉河项目立项文件时,未取得市水利局批准同意的《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发展计划或工业经济部门不予审批;对涉河建设项目的性质、界限、位置作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查意见书。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安排告知市水利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向市水利局报送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水利局参加,经确认符合防汛安全后方可启用。
第十六条 河道整治和建设涉及到航道规划和建设的,以及在航道范围内修建与通航有关的临河、拦河、跨河建筑物,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方案报送市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核)手续后,方可实施。
整治航道,应当符合区域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市水利局的意见。
第十七条 河道整治建设中净增的可利用土地,应当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净增土地的收益,用于河道的整治。
第三章 河道管理和保护
第十八条 规划或现状设置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或规划堤防外坡脚线外延10米之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米。台州市级和温岭市级无堤防河道(段),其管理范围为规划河岸线或自然河岸线外延10米之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外延5米。其他河道(段),其管理范围为规划河岸线或自然河岸线外延5米之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外延5米。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防洪及河道整治规划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河道管理范围的界定,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和公布,并树立界桩。
第十九条 市水利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和有关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台州市水利局和环境保护局备案。
市水利局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
禁止在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第二十一条 禁止围垦(填堵)、覆盖河道。确需围垦(填堵)和覆盖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市水利局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台州市水利局审查同意。
土地整理项目确需占用水域或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应经科学论证,满足区域防洪排涝要求,并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
交通、建房等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建设单位确需使用少量水域进行建设的,在向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规划用地许可手续前,应当报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经市水利局会同其他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拼装船舶建造水上房屋。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禁止向河道排放施工泥浆及建筑垃圾。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市环境保护局申报之前,应当征得市水利局同意。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市水利局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钻探、爆破、挖筑鱼塘;
(二)在河道滩地堆放物料;
(三)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在河道内设置或增大取水口;
(六)护岸工程;
(七)其他可能影响行洪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修建工程或使用水域进行建设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不能自行采取补救措施,应依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补偿费按当地新建替代工程造价计算。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第二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修筑船排、码头和围堰、施工桥、工作平台等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修建的,须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并按规定交纳清障保证金和临时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
临时占用水域或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的,必须在市水利局规定的范围和使用时间内进行施工,并按时清除全部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市水利局收取的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三十条 河道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计划。罚没收入上交市财政,用于河道管理和建设。
第三十一条 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市水利局有权依法检查;市水利局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二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费用。
第三十三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由市水利局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市水利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等活动的,由市水利局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
(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围垦(填堵)河道的,由市水利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市水利局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水利局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一)擅自在河道内设置或增大取水口的;
(二)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三)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台州市级河道(段)一览表
二、温岭市级河道(段)一览表
附表一:
台州市级河道(段)一览表
序号 | 河 名 | 起讫点及经过地名 | 河长 (米) | 规划河宽(米) |
1 | 南官河 | 泽国市界—牧屿入翁岙河 | 9310 | 50—60 |
2 | 金清大港 | 牧屿接翁岙河—金清新闸入海口 | 30540 | 110—256 |
3 | 木城河 | 金清大港—塘下—箬横镇入箬松河 | 10340 | 40 |
4 | 箬松河 | 木城河—鲸山闸入海口 | 11920 | 40 |
附表二:
温岭市级河道(段)一览表
序号 | 河 名 | 起讫点及经过地名 | 河长 (米) | 规划河宽(米) |
1 | 翁岙河 | 山市—渚里入金清大港(牧屿北三港口) | 5000 | 35 |
2 | 联树桥河 | 泽国—太二埭入金清大港 | 7500 | 70 |
3 | 大溪河 | 大溪—潘郎街—五里泾入江厦大港 | 9680 | 70 |
4 | 江厦大港 | 牧屿北三港口—横峰—温峤—乌沙门闸出海口 | 19260 | 70 |
5 | 东月河 | 太平—三星—横湖桥—石粘—麻车入金清大港 | 11700 | 30—70 |
6 | 横石河 | 江厦大港(横峰)—后洋郑—石粘入东月河 | 4400 | 40 |
7 | 双桥河 | 东月河(横湖桥)—凤凰山后屿桥入江厦大港 | 8260 | 70 |
8 | 横峰河 | 江厦大港(横峰)—陆公桥—虎头山接后洋河 | 3800 | 50 |
9 | 后洋河 | 横石河(后洋郑)—虎头山接东月河(横山头) | 5500 | 60 |
10 | 叶家洋河 | 横峰河(叶家洋)—下保渭渚入双桥河 | 2200 | 50 |
11 | 湖漫河 | 湖漫水库溢洪渠—东月河(横湖桥) | 4700 | 60 |
12 | 前洋河 | 江厦大港—邱家岸—双桥河 | 2700 | 30 |
13 | 太湖河 | 太湖水库溢洪渠—照洋—闸头入大溪河 | 4300 | 25—30 |
14 | 潘郎河 | 大溪河—麻车屿—许家渭—现佛桥 | 5000 | 70 |
15 | 五湾河 | 永安—淋川入箬松河 | 16930 | 38 |
16 | 运粮河 | 温岭翻水站—新基东入车路横河 | 15000 | 30 |
17 | 二塘横河 | 火叉港—东红入娄江浦—严家浦 | 6300 | 30 |
18 | 北老湾河 | 老湾头—平安闸 | 1200 | 25 |
19 | 廿四弓河 | 坦头桥—永安 | 9800 | 25 |
20 | 新街浦河 | 新街—东片农场 | 3960 | 20 |
21 | 严家浦河 | 严家桥—淋松塘入海 | 6480 | 50 |
22 | 车路横河 | 前伍礁闸—石桥头—高墩头入箬松河 | 14690 | 25 |
23 | 新跃河 | 淋川新华—拦埠头闸—五岗咀—松甘河—解放河—跃进闸入海,拦埠头闸—木耳山闸入海 | 15350 | 30 |
24 | 娄江浦河 | 木城河—六湾河 | 5000 | 20-25 |
25 | 场后河 | 沙角闸—木耳山脚 | 10338 | 20 |
26 | 百步桥河 | 大溪河(潘郎)—野芋头—上汇头—上岸—百步桥入南官河 | 4300 | 50 |
27 | 创业河 (暂定) | 创业闸—上蒙排水闸 | 1350 | 50 |
28 | 东方河 (暂定) | 东方闸—下蒙排水闸 | 2200 | 50 |
29 | 严石航道(暂定) | 严家浦(盘马塘)—石板殿通航孔 | 5200 | 80-200 |
30 | 癞礁河 (暂定) | 癞头屿闸—礁山二闸(暂名) | 1400 | 50 |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