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053L/2021-8849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2021-08-10
- 发布单位:
- 市文广旅体局
关于印发《温岭市文旅企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科室、各文旅企业:
现将《温岭市文旅企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8月10日
温岭市文旅企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文化和旅游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文旅场所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文旅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文旅部门,是指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部门。
本规定所称文旅企业是指依法登记开展经营活动的KTV、网吧、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等。
第四条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文旅企业全面负责,落实文旅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实行严格、规范、科学管理,着力提升文旅企业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督促检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文旅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 文旅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将本部门和所管理的文化场馆、文旅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对本部门和所管理的文旅企业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逐级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问题,将文旅企业消防安全检查纳入平安温岭活动创建的指标体系;
(三)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文旅企业消防安全大检查和培训,并将大检查结果记录在案;
(四)协助消防救援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 文旅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文旅企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场所消防安全。建立管理组织,确定3名以上消防安全员,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明确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组织、消防安全员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
(三)落实年度消防安全经费预算,保证管理组织运行、日常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投入;
(四)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实施消防安全技术改造,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保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实行单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上岗;
(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每半年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企业从业人员受训率必须达到100%,每年组织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场所人员熟练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方法。
第八条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企业应主动向消防救援部门申报,被消防救援部门确定为消防重点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以下简称消防安全重点场所),除履行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消防安全专员,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二)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四)依法落实建立专职消防队职责,承担场所火灾扑救工作,依法无需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五)积极运用各类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鼓励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全时段、可视化监测消防安全状况,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及时发现、消除隐患。
第九条 鼓励文旅企业借助社会化方式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可以自主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日常管理,确保场所消防安全。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档案标准化
第十条 文旅企业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地理位置、面积、高度、建筑性质等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等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等情况。
(二)消防法律文书。包括单位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检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消防产品、内装修材料、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消防设施、器材及电气线路定期检测报告。
(三)人员组织制度。包括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架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岗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
(四)工作部署落实。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本单位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
(五)宣传教育培训。包括单位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等文字、图片、视频资料。
(六)隐患排查整改。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消防中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七)灭火疏散处置。包括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志愿消防队员名册、岗位职责、个人装备配备情况;火情处置记录。
(八)“户籍化”管理。包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档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档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档案。
(二)消防设施标识化
第十一条 文旅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 文旅企业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文旅企业应在出入口、 电梯口、疏散门、消防器材存放点及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指明安全逃生路线、操作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并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
(三)宣传培训常态化
第十四条 文旅企业应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列入日常对内管理、对外宣传项目。采取在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宣传海报,在电子屏幕滚动播放消防安全内容等形式开展常态化的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五条 文旅企业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员工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训;必须组织新上岗员工参加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使员工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
第十六条 文旅企业员工通过消防安全培训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二)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范措施。
(四)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发现火灾隐患、会及时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和逃生自救。
(四)预案演练正规化
第十七条 文旅企业应做好灭火和应急疏散准备,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八条 文旅企业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九条 经营期间, 文旅企业应保持所有安全出口畅通,指定工作人员值守,配备满足应急疏散需要的便携式照明工具。紧急情况下,工作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疏散预案,负责引导游客疏散至安全区域。
(五)隐患整改规范化
第二十条 文旅企业应制定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操作规程,并按下列要求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在检查、整改、复查等环节落实责任,检查人、被检查部门(岗位)负责人、整改责任人、复查审核人要签字。
(一)营业期间,应当每天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巡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外观、数量是否缺损,是否有吸烟、违规用火用电等动态隐患问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顺序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重点岗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二)每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消防巡查记录、消防控制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是否规范,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设施运行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安全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有效情况,消防水源情况。
第十六条 文旅企业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立即整改,对消防安全标识被遮挡、覆盖、损坏的,应立即恢复正常状态。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内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存在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一条 文旅企业应将消防控制室、配电室、库房、消防水泵房等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值守。
第二十二条 文旅企业要加强非营业期间的消防安全值守,对值班巡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问题,要立即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组织落实防范措施,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 文旅企业应加强用火用电管理,设备及线路的敷设安装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要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及线路检测。营业期间严禁电、气焊等明火作业;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章 考核奖惩制度化
第二十四条 文旅部门应严格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评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文旅部门通过督查检查、等级评定、考核评价等行政管理手段督促旅游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应急部门依法对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