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969B/2021-884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泽政〔2021〕50号
- 成文日期:
- 2021-06-16
- 发布单位:
- 泽国镇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99F-2021-0003
- 关联类型:
-
关于印发《泽国镇农村宅基地换城镇套房式住宅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村(社):
《泽国镇农村宅基地换城镇套房式住宅试行办法》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温岭市泽国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6日
泽国镇农村宅基地换城镇套房式住宅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泽国镇小城市建设,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助推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温岭市新一轮农民建房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温岭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温政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人口集聚、功能配套、生产发展、生活改善要求,让农房改造集聚政策惠及农村居民,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水平。
第三条 坚持自愿置换。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公开公正、自愿有偿置换,通过政策激励,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
第四条 坚持成片置换。符合复垦条件的户,以联户成片进行置换。
第五条 坚持节约集约。严格执行拆旧建新和宅基地复垦规定,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第六条 坚持有序推进。在镇政府确定的建设用地复垦计划范围内,具有合法权源住宅的户,报经镇政府审定批准,才能纳入置换对象。
第二章 置换标准
第七条 置换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①拆除每间正屋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合法有效房屋的,按每间200平方米置换,每户拆除3间以上合法权源房屋的,最多按3间计算;②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等面积置换,每户拆除3间以上合法权源房屋的,最多按3间计算。正屋单间建筑占地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房屋采取合并计算。
(二)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认定,未登记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其建筑面积由镇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等部门认定。
(三)拆除老屋1间正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对本村村民唯一合法权源的,可置换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对非本村村民唯一合法权源的,可置换8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四)宅基地换城镇套房式住宅后,原村村庄规划规模按每间100平方米相应予以核减。若今后因婚娶、人口自然增长等原因引起家庭有效人口增加,符合建房条件的,可在原户籍所在村按有关政策正常报批宅基地。
第八条 置换房型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置换的农村村民住宅通过城镇套房式住宅(毛坯)进行落实。套房式住宅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建筑设计户型面积为60平方米、8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左右,可置换建筑面积和套型面积包含套房式住宅的公摊面积,置换时按“套数就少、面积就近”的原则选择。
(二)套房式住宅土地为国有出让时,须另行向镇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原为国有土地出让的房屋除外)。
第九条 套房式住宅回购价格及计算方式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置换户选择的套房式住宅在可置换建筑面积范围内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等面积置换部分按4800元/平方米均价(具体价格按小区地段、楼层、朝向等差价修正)支付购房款。超过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且不超过可置换面积部分按5300元/平方米均价(具体价格按小区地段、楼层、朝向等差价修正)支付购房款。
(二)因套型结构不可分割等原因,超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70%支付购房款。因套型结构不可分割等原因所增加的面积,累计不得超过该户可置换建筑面积的5%或20平方米。
(三)每户置换建筑面积的套型组合中,单套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套必须配购1个地下泊车位;单套建筑面积少于100平方米的,在有多余地下泊位的前提下,按比例配购;单户选择2套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必须至少配购1个地下泊车位。地下泊车位按每个10万元结算,每户首个地下泊车位享受5万元的优惠。
(四)因套房式住宅套型组合致使置换户无法选足可置换建筑面积,或者置换户自愿减少置换建筑面积的,面积差按照35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第十条 奖励措施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搬迁补助费:按原住房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支付,每户不低于1200元。
(二)签约和腾空奖励费:置换户在镇政府通知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签订置换协议的,按原住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50元。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腾空的,经验收合格后按原住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第三章 置换程序
第十一条 置换程序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申请。坚持成片、成幢置换拆除的原则,由成片、成幢所有对象户联名共同通过村民委员会向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一并提供本片、本幢所有对象户的户口资料、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资料。
(二)审核。镇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计划安排,对申请要求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并在所在村公示7日无异议后列入置换计划,予以分期实施。
(三)签约。对审核同意列入置换计划的,成片、成幢的所有对象户要在镇政府通知的指定时间、地点签订置换协议。签订协议同时委托镇政府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权证注销手续,退出的宅基地(含置换范围内的所有建设用地)由村集体全部收回,进行建设用地复垦,复垦指标由镇政府统筹。
(四)搬迁。在签订置换协议后,成片、成幢的所有对象户应在镇政府通知的期限内腾空,房屋及附属物交由镇政府拆除、清理。临时周转用房一律自行解决。
(五)置换。套房式住宅通过农民建房审批方式置换,置换房竣工验收后,镇政府根据所申报套型组织开展选房定位抽签。在定位抽签认购后10日内,置换户须结清套房式住宅购房款(包括地下泊车位费用)、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等款项后,镇政府提供置换房钥匙和不动产权证办理的相关材料。
(六)置换房支付方式:在签订置换协议时,每套预缴购房“定金”10万元;在套房式住宅定位认购后10日内,结清套房式住宅购房款,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由置换户负责缴纳。如认购后超过10日未结清余款的,视为主动放弃置换,没收购房定金,房屋由镇政府处置。置换房结算以房产实测面积为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置换,不属于征收拆迁补偿范畴。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