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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财政局 温岭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9- 03 09: 34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加强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工作的意见(温市委办〔2017〕28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温岭市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温岭市财政局      温岭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温岭市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温岭市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15〕66号)及《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工作的意见(温市委办〔2017〕28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温岭市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深化企业股改、鼓励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企业直接融资、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基金支持实体企业等扶持补助与政策奖励兑现,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1.扶持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推动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

3.鼓励上市或挂牌公司开展兼并重组、再融资;

4.支持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转让;

5.基金奖励。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必须是在温岭注册(独立建帐、在温岭纳税)以及在温岭投资建设的,且必须是依法统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凡企业当年被查处有违法违规、瞒报虚报、税收违规行为的,不予享受优惠政策。

(二)对企业同一事项同一年度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企业获得的奖励、补助资金应按有关规定纳入相关的财务科目,对不按要求进行财务处理的予以追回。企业迁出本市的,在历年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本项奖补,予以收回。

第三章  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  由企业根据温市委办[2017]2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内容和标准自行提出申请。企业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及附属材料真实性负责声明,个人申请需签字;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相关完税证明;

(四) 申请意见第(二)条补助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书、土地出让金缴款通知单、土地出让金结算单、土地出让金发票、地价款结算单等,企业应对土地差价部分作出解释;

(五)申请意见第(三)条补助的,按各点分别提供资料:第1、2点需提供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第3点股权转让需提供工商变更资料、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第4点需提供土地出让金缴款(城建配套费)通知单、土地出让金结算单、土地出让金(城建配套费)发票、地价款结算单等。第5点需提供市政府会议纪要;

(六)申请意见第(四)条奖励的,需提供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和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申请意见第(五)、(六)、(七)条奖励的,需提供证明文件: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报会受理通知书或核准股票发行的批复、各层级的股转系统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境外上市公司需附境外证券交易机构出具的证明及中文翻译件,申请意见第(七)条通过并购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的奖励,另需提供注册地变更工商登记证明;

(八)申请意见第(八)、(九)条奖励的,需提供相关协议、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登记变更资料、公众公司的公告等,分年纳税的另需提供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申请意见第(九)条奖励的,另需提供纳税地在我市且5年内不外迁的承诺(所有股东签字盖章);申请税收增长奖励的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九)申请意见第(十)、(十一)条奖励的,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十)申请意见第(十二)条奖励的,需提供个人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表、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请表、个人账户复印件、如委托营业部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协议转让的需提供协议复印件和限售股证明材料,本地公司还需提供控股股东减持公告;

(十一)申请意见第(十三)条奖励的,需提供基金资质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股权托管证明、开设在本地的银行账户复印件、经上级部门核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申请个税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税分户明细;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按统一标准装订成册,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温市委办〔2017〕28号《意见》和本办法规定,原则上在每年的4月1日至4月20日、8月1日至8月20日、11月1日至11月20日向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固定性奖励(例如意见第(四)、(五)、(六)、(七)条),经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将审定情况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7天;除此之外的奖励经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奖励(补助)情况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7天。

第八条  公示无异议,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市金融办应及时报送用款计划、收取收款收据,并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将支付凭证按分户明细备份,申请单位收到资金后,应严格按制度入帐、按规定使用。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金融办负责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按上款拨付资金;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奖励(补助)项目。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计划

每个预算年度,市金融办应向市财政局提出次年专项资金的预算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作次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应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二)对于发现申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奖励(补助)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取消其各类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