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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街道办事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东街道村级合作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管理的补充意见

发布日期:2021-09-28 18:26 信息来源:城东街道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东街道村级合作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管理的补充意见

 

各办公室、村(社区):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行为,维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意见》、《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城东实际,进一步加强村(社区)级集体经济管理。现就进一步规范城东街道所属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管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具体内容

(一)规范村级集体开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缴部分、闭路电视费(收视维护费)应由村(社)民自行支付,股份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代为支付,五保户、低保户等特殊群体在参保时另有政策规定的,可按原政策执行。村级集体经济是村(社)发展壮大的基础和保障,各村(社)主职干部应站位全局、立足长远,加强对村(社)民引导,尽量减少村级集体经济分红,确有必要分红的,应由村(社)班子会议讨论形成初步分配方案,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并经本集体村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应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清收集体经济债权。集体经济债权不及时清收,将成为坏账,导致虚权。为全面化解村(社)级债务,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落实《浙江省农业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下阶段将组织开展村(社)集体经济债权集中清收行动,在街道协助催收无果的情况下依法予以诉讼,确保应收尽收。

(三)清收时间安排。2019年10月30日前,各村(社)上报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应收款项清查登记表(见附件1);2019年12月30日前,各村(社)主职干部带头,落实专人书面通知(见附件2)到债务人,并进行清收;2020年1月31日前,街道组织力量协助各村(社)进行清收,清收未果的,由街道相关部门协助村(社)依法予以诉讼。

二、工作要求

为严肃相关纪律要求,党员干部应带头清偿债务,各村(社)班子要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违规追究。街道村级“三资”管理办公室要严格审查,街道纪工委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农村基层巡查重要内容,驻村(社)干部要进村(社)入户做好宣传工作,加强教育引导。村(社)主职干部为村(社)级集体经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村(社)财务工作负总责;村(社)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社)级财务的监督,提出监管意见,禁止违规开支。

三、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应收款项清查登记表

2.关于清收集体经济债权的通知

 

温岭市城东街道办事处 

201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