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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9-26 11:09:0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局办公室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决定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并确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国无防不立,民无防不安。”国防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生死存亡的根本大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位公民,都应当增强国防安全意识,掌握国防安全知识,开展国防教育的重要性就在于此。
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日活动的目的
目的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普及国防教育,使全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关心、支持、参与国防建设。
一是针对和平时期人们国防观念淡化,需要加强国防教育;二是为全民参与国防教育活动提供一个大众化、社会化的载体。依法确立一个每年都能让全体公民共同接受国防教育的时机,可以更好体现我国国防教育的全民性、全社会性的特点。
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为全体公民提供了一个每年都能共同接受国防教育的时机,一个参与国防教育活动的大众化、社会化的载体,充分体现了我国国防教育的全民性、全社会性的特点。
全民国防教育的标志是什么?
全民国防教育标志以长城、烽火台、盾牌三个要素构成“国防”的概念,外围用橄榄枝烘托、装饰,红五星高居正上方代表祖国无上的尊严与荣耀,“GFJY”为“国防教育”汉语拼音缩写。标志简明、庄重、美观,较好体现了国防教育这一主题。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们的国防是全民的国防。
牢记历史,勿忘国耻。加强国防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干部群众的国防意识和国防观念,使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没有国家,自己什么也不是”、“国家不安全,家庭难安宁”、“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国家安全理念,让每个人的生活都融入国防生活,让每个中华儿女的血液中都流淌起国防血,从而使我们中华民族和全体中国人民形成一只铁拳,积极向上,奋发图强,努力为实现伟大的强国梦和强军梦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那到底什么是国防教育?
为什么要进行国防教育?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学习国防知识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选摘)
1、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2、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5、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选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3、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4、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使用单位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选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3、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4、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选摘)
1、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相互配合,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
3、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内容来源:温岭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