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0704/2019-888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民政〔2019〕37号
- 成文日期:
- 2019-08-15
- 发布单位:
- 市民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
- 关联类型:
关于印发《温岭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温民政〔2019〕37号
关于印发《温岭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等级
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养老机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温岭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等级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民政局
2019年8月15日
温岭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等级评定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民政部门依法监管、党委政府属地管理、养老机构全面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管控、隐患函告、联合执法、警示约谈、诚信管理等工作机制。
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可通过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检查指导、监督执法力度,对养老机构存在的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安全管理等级,并向公众告示评定结果。
第四条 养老机构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做好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管控,规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争创安全管理等级达标、创优。
第二章 等级评定
第五条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等级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管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参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GB 35181-2017)、《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制定《温岭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等级评定细则》(附件)。
第六条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等级评定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和D(不合格)等四个等级:
(一)安全管理评分在90分以上的评定为A级;
(二)安全管理评分在80分以上的评定为B级;
(三)安全管理评分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定为C级;
(四)安全管理评分在60分以下的评定为D级。
第七条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等级评定按照“每年一评,适当调整”的原则,民政部门每年12月份前对本年度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在日常检查中,养老机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设施设备严重损坏,且一个月内未整改消除的,应予以下调管理等级。
第八条 新建、改扩建的养老机构,在其取得养老机构备案且投入使用后3个月内开展等级评定。
第三章 等级管理
第九条 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等级评定结果,民政部门可通过在养老机构醒目位置张贴告示、在媒体平台发布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引导社会力量共同监督。
第十条 对不同等级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一)A级养老机构,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二)B级养老机构,每半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三)C级养老机构,每季度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四)D级养老机构,每月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定期分析研判养老机构安全状况和等级管理情况,对评定为C、D级的养老机构,会同消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情形的,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每半年约谈C级养老机构责任人、管理人,每季度约谈D级养老机构责任人、管理人。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等级评定工作纳入民政部门行业系统管理的重要内容,对评定为D级或连续两年评定为C级的养老机构,取消评先评优和各类优待、扶持政策享受等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岭市范围内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或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备案的养老机构。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温岭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等级评定细则
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温岭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