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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平街道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2 15:54 信息来源:太平街道 浏览次数:

、社,有关单位

    现将《太平街道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

     2019年1230

 

 

 

 

太平街道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文明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巩固市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台州市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温岭市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目标

“规范管理、文明养犬、收容处置流浪犬和狂犬疫情防治”为重点,开展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坚持落实属地责任、单位责任与发动群众参与相结合、教育引导与严格执法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依法文明、安全养犬,创建文明卫生、安全和谐的人居环境,全面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具体目标

通过整治,达到“四个强化”,即强化犬只登记、免疫、上牌、经营场所整治,重点区域(除梅岭村外的村、社区)范围内犬只登记率达到95%、免疫率达到95%、 上牌率达到95%、涉犬经营场所整治率达到95%;实现“四个落实”,即落实清理犬只排泄物、落实遛狗栓绳、落实禁止犬只进入限制区、落实收容流浪犬。

一般区域(梅岭村)犬只要实行免疫、登记、挂犬牌等。养犬人携危险犬只出户,应当为犬只戴束犬链(绳)、嘴套等安全措施,且有成年人牵引。

二、整治重点

(一)犬不登记、不免疫;

(二)溜犬不栓绳、不清理排泄物;

(三)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犬只伤人;

(四)流浪犬只未收容。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成立温岭市太平街道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犬类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及对太平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等工作。具体成员如下:

 长:林云政(党工委委员)

副组长:李国友(党工委委员、派出所所长)

林君英(党工委委员)

郭德斌(党工委委员)

杨定国(办事处副主任)

潘富军(办事处副主任)

 芝(旧城办副主任)

  员:林正荣(综治办主任)

              黎(工会主席兼宣传干事)

             陈灵华(社管办主任)

             吴剑武(司法所所长)

             梁金传(农综中心主任)

             卢正荣(生态办副主任)

             林高欢(团委副书记)

             林会兵(派出所副所长)

               兵(行政执法一中队中队长)

             李国军(行政执法二中队中队长)

             陈荣华(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  任:林正荣(综治办主任)兼任

办公室副主任:林会兵(派出所副所长)兼任

 铖(畜牧兽医站城区所所长)兼任

办公室成   :张文彬(农综中心)

 浩(综治办)

林敏伟(农综中心)

吴新民(派出所)

各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生态办协助指导各村(社区)犬类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派出所负责信息登记、发牌;纵犬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刑事案件的查处;妨碍养犬管理执法行为的查处狂犬或者疑似狂犬的捕杀工作。

行政执法中队负责流浪犬只的捕抓及移送工作;查处未采用牵引带约束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不文明养犬行为;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农综中心负责犬只检疫、免疫和动物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实施动物诊疗许可;狂犬、大型犬、烈性犬的认定;对疫犬、疑似狂犬、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指导犬类收容留检工作。

宣传办负责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指导做好社会氛围营造,监测和引导管理,防止出现炒作。

社管办负责狂犬病疾病预防的宣传教育;人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负责在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负责对犬类管理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事项管理。

综治办负责犬类问题投诉的受理和转办。

市场监督所负责依法开展犬类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和登记事项监管。

司法所负责提供规范养犬管理工作的法律指导和保障工作;协助调解因犬只引发的一般矛盾纠纷。

团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和文明养犬劝导活动。

各村(社区)负责组织开展村(社区)养犬宣传登记及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步骤及任务

(一)第一阶段:准备动员阶段(2019年12月下旬)

1、农业畜牧兽医所、行政执法中队、派出所等主管部门在全街道范围内开展犬只底数前期排摸,对犬只登记、免疫、上牌、收容场所布置等工作进行前期调研。

2、街道专门成立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治办兼抽调陈浩、林敏伟、吴新民等三人开展实体化运行。陈浩牵头负责,专项整治相关信息报送及协调工作,林敏伟负责防疫工作,吴新民负责犬类上牌工作。

3、加强宣传发动。向各村(社区)发布《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文明养犬倡议书》;街道召开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村(社区)班子要组织党员、村民代表、志愿者等,全覆盖开展“规范管理、文明养犬”等宣传活动;宣传办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载体,全方位宣传规范养犬管理有关规定,向群众发布养犬免疫、登记的办理地点、时间及相关要求,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规范养犬整治活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5日)

1、实施接种免疫。街道确定温岭兴牧动物医院、温岭博爱宠物诊所、温岭市吾爱吾宠宠物诊所、温岭市爱康动物医院等四个点为犬只免疫上牌点,农综中心做好动物诊疗机构及免疫点免疫人员的技术培训、指导,监督各免疫点兽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购、管理和使用。

2、开展信息登记。各村(社区)要落实专人负责开展犬类信息调查摸底,告知养犬人携带尚未接种的犬只到制定免疫点进行疫苗接种,领取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犬只登记手续并领取犬只登记牌;各村(社区)将辖区内的犬只排查告知情况于2020年1月15日前上报街道规范养犬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集中开展违规养犬和流浪犬收容整治。通过宣传教育、加大执法,纠正市民违法养犬、不文明溜犬行为,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对犬只出户未束犬链或进入公共场所的,进行劝阻教育;对犬只饲养人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查处;对辖区内的犬只进行登记发牌;集中开展流浪犬捕捉,并及时送收容场所。专项整治办公室每周将流浪犬捕捉情况上报市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评估总结阶段(2020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街道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温岭市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考评办法》要求及《街道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考评办法》,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检查验收,进行考评认定;同事固化排查、管控、预防等长效工作机制,为推进养犬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职责分工。各线办、部门站所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落实;要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线办、各部门、各村(社区)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

(二)强化服务管理。各村(社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原则,积极开展上门宣传、登记,多解释说服,避免激化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同时,街道建立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三)严格考核推动。街道将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网格团队工作考核,整治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村(社区)开展检查、指导、通报,对宣传排查不力,出现漏报、瞒报,造成犬只伤人事故发生的,一律进行责任倒查,并严肃问责。

 

附件: 1、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办公室及免疫疫苗接种点联系方式

2、犬只排查登记表

3、犬只登记流程

4、关于加强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

 

 

 

 

 

 

 

 

 

 

 

附件1

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办公室

及免疫疫苗接种点联系方式

 

一、街道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办公室

综治办联络人:陈  浩

670626  13586282626

农综中心联络人:林敏伟

637048  13566467048

派出所上牌联络人:吴新民

13858638868

二、免疫疫苗接种点

店   名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温岭市兴牧动物医院

溪滨路1号

王国庆

0576-86220789

温岭博爱宠物诊所

人民西路227-229号

浦永峰

15067686309

温岭市吾爱吾宠宠物诊所

上水洞路127号

卢积红

13989698112

温岭市爱康动物医院

体育场路266-274号

何伟军

0576-86150829


附件2

只排查登记表

 

序号

犬主

姓名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居住地址

犬只

姓名

犬只

品种

犬只

颜色

狗牌编号

备注
















































































































附件3

犬只登记流程

  

 

附件4:

关于加强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市容环境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规范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犬只饲养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社会公德,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二、犬只饲养人应当于2020年1月15日前携带犬只到公布的犬只免疫和信息登记点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并办理信息登记信息牌。逾期未办理的,由市、乡镇(街道)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办责成犬只饲养人办理相关手续,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捕捉收容。

三、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

(二)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不得遗弃、虐待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等;

(五)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等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场所,导盲犬、搜救犬、警犬、扶助犬等除外;

(六)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佩戴犬只信息牌,并使用犬绳牵领;

(七)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

(八)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但导盲犬除外;

(九)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应当即时清除犬只排放的粪便。

四、饲养犬只未按规定对犬类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未即时清除犬只排放的粪便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绝、阻挠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岭市太平街道党政办公室           2019123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