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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9- 16 10: 55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温岭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20号)、《中共温岭市委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温市委发〔201971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2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温岭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2182 4

 

 

 

 

 

 

 

 

 

温岭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温岭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20号)、《中共温岭市委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温市委发〔2019〕71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2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岭市农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发展、畜牧生产发展、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产业融合绿色发展、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现代种业工程项目、农业产业提升、农村清洁能源项目等方面。温岭市农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方式、农业经营方式和农业治理方式转变,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和保供增收惠民生,建立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经营体系、质量保障体系和资源保护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由各级财政设立,归口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管理,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化管理的有关各类农业专项资金项目。

第四条  温岭市农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农民、农创客(新农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第五条  温岭市农业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温岭市农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农业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的领域,保障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强化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导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全面推进农业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六条  温岭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是指对农业项目的信息发布、组织申报、储备、立项、实施监督与指导、验收、资金拨付、绩效管理等全过程的管理。

按照综合统筹监管、业务归口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切实做到权责一致。

局规划计划科负责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综合协调,承担统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库信息录入和维护管理、项目专家库管理、项目信息备案等;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的储备、立项、监督检查、验收、绩效管理。

局财务科负责市农业专项资金的统筹整合、资金拨付等;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的储备、立项、监督检查、验收、绩效管理。

局相关业务科室站负责归口专项资金项目全面管理,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归口项目的储备申报、立项、实施指导、监督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温岭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建立温岭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立项项目需从储备库中择优选择,无储备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八条  农业项目储备库建设应符合农业及分行业发展规划、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政策、优势区域布局规划,以及中央、省、本市农业扶持政策投入导向和范围。

第九条  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三年内不予项目储备,对已立项的项目,撤销项目。

第十条  项目库建设管理应坚持高标准、规范化,遵循“规划引导、突出重点、结构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实施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谋划一批”的思路,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建。农业项目储备入库应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区域,突出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信息化发展,超前谋划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有建设基础、示范引领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并具有较强带动力的项目。

第十一条  温岭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储备程序:

(一)根据农业项目年度储备实施范围、目录及项目扶持导向,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下达项目储备通知,并在网上公开。同时开启温岭市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申报端口。

(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项目有关要求进行推荐,并对有无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有无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项目建设内容真实性等进行审核,以正式文件上报推荐项目,并在温岭市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填报。

(三)温岭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和通知要求向各镇(街道)提交项目申报简表、项目实施方案、及必要的附件(土地承包协议、土地使用证明、平面图、现状照片、环保部门证明等),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拟达到的绩效目标等有关资料。项目申请单位要对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项目建设内容应为储备项目年份当年建设或立项后一年内完成的内容。

(五)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项目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踏勘,现场考评,并按照评审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评审审核应对储备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对项目建设主体资质、扶持状况、项目实施基础条件、技术可行性、绩效目标、用地等前置条件以及虚假、重复申报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

评审组形成意见经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拟储备项目名单,并在网上进行公示。项目评审组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专家库成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设组长1名,成员47人。组长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应科室负责人担任。

(六)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根据评审意见将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对弄虚作假的撤销项目入库立项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温岭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程序:

(一)根据年度安排的农业专项资金情况,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通知入库项目单位及时修改项目申报资料。并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对项目单位提供的工程造价委托第三方预审。同时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在温岭市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项目储备库中提取。

(二)对正在实施温岭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在项目通过市级验收前不得再次立项。

(三)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项目评审组对拟立项项目进行考评。评审组形成意见经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时间、建设要求及财政资金补助额度,并在网上进行公示。项目评审组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专家库成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设组长1名,成员47人。组长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应科室负责人担任。

(四)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联合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同时通过温岭市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地镇(街道)要落实项目实施监管责任人,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和监管,帮助项目实施单位解决在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汇报。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要求组织实施,项目自筹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土地(山林)纠纷、市场环境变化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实施地点、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的,需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报告,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批复。

第十五条  对建设内容投资额超过30万的子项目(含30万)应执行项目招投标制度。30万至50万的项目可实行邀请招标,50万以上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按规定向项目所在镇(街道)、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按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并暂停下年度项目立项安排。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除因客观原因并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其他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的,将扣减项目资金补助额度(按第三十四条标准执行),逾期一年未完成的,撤销项目扶持资格,并暂停下一年度项目储备。

第十八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设立标志牌,建立工程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项目建设计划完成后,如三年内发现出售、拆除、转租等情况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农业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相关信息需录入温岭市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备案。

 

第五章  项目资金监管

 

第二十条  温岭市农业专项资金待验收合格后拨付。可分别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票据合法合规,数据真实可靠;及时取得凭证,严防集中支付;付款实行转账支付,不得大额现金支付。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形成联席管理监督机制,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合法、规范,杜绝擅自调整财政资金使用内容和移用、挪用现象的发生,为项目资金安全、规范、高效的使用提供保障。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温岭市农业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采用项目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进行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四)撤销项目。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监管相关信息需录入温岭市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备案。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全面完成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内容保存完好,形成生产能力;

(二)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使用符合要求,财务管理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三)项目档案完整;

(四)镇(街道)初验报告;

(五)财政补助资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的地点、时间、内容、规模、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项目资金到位、使用管理等情况。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核算规范、专款专用、票据合规等);

(三)项目档案建设情况。项目相关档案资料(项目批复文件、主体工程招投标书、相关技术标准等)是否完整并按规定归档;

(四)项目是否按规定要求执行招投标制、合同制;

(五)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建设在科技应用、示范带动、品牌培育、质量安全、组织化程度等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方面的作用;

(六)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的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自查自验工作,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所在镇 (街道)初验;

(二)镇(街道)根据建设计划和验收标准对辖区内的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以文件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抄送财政部门;

(三)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各镇(街道)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及材料初审后,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竣工审价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符合验收条件后,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应在1个月内组织项目验收组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组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专家库成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设组长1名,成员47人。组长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应科室负责人担任。

(四)项目验收组听取项目实施单位及镇(街道)的情况汇报,实地察看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建设计划要求,是否形成生产能力,审查验收资料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并以实名打分的方式,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完成质量、资金使用、综合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等进行评价,综合评分85分以上(含85分)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对验收组综合评分8085分的(含80分),由验收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或拒不整改的,终止项目。

第三十一条  验收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认定为不符合要求,将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综合评分80分以下的

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或多头申报,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内容或项目整体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并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存在挤占、挪用、抵顶财政资金等严重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的;

(五)申请验收资料、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的;

(六)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七)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扣减项目资金补助额度:

(一)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的(因不可抗力影响除外)按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每月0.5%的额度进行扣减;

(二)项目验收综合评分85(含85分)90分(不含90分)的按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5%的额度进行扣减

(三)项目财务管理不规范的;

(四)有其他影响项目实施质量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相关信息需录入温岭市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备案。

 

第七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绩效管理工作主要是指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管理的评价方法,对项目资金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与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三十六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下一次安排温岭市农业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则规定执行(上级有规定的除外),原温农林发〔201743号文件作废。本文件最终解释权归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市府办、市审计局。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1824日印发

温农水[2021]27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