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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关于支援宁夏返乡人员固定生活补助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9- 13 15: 44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温岭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3〕7号)有关规定及台州市民政局、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市区支宁返乡人员固定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办法》(台民〔2013〕5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支宁返乡人员固定生活补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实施对象限于持有我市常住户籍户口的支宁返乡人员本人(具体为:1959年支宁,194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男性和194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女性;1960年支宁,194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男性和194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女性)。对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除外)、五保等各种社会保障的,不再享受固定生活补助;对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本项补助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计入家庭收入。

二、补助标准与时间

对符合条件的我市支宁返乡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固定生活补助,补助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至本人去世之日止。同时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号)规定给予享受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一半的待遇。

三、补助对象的申请、审批及待遇发放

(一)我市支宁返乡人员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温岭市支宁返乡人员固定生活补助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支宁返乡人员固定生活补助申请书;(2)支宁原始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3)户籍证明;(4)身份证复印件。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支宁返乡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核对无误后集中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民政部门分别进行是否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障)、社会救助待遇情况比对,比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有异议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我市支宁返乡人员固定生活补助对象审批工作。

(四)市民政局负责我市支宁返乡人员固定生活补助发放工作。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将固定生活补助按月直补到人。

四、资金保障渠道

我市支宁返乡人员固定生活补助实施单独预算,由市财政保障。

五、办理期限

我市支宁返乡人员固定生活补助工作,为一次性政策处理工作,2013年12月31日为办理终止日期。逾期者不再予以办理。

六、罚则

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固定生活补助资格,同时对已领取的固定生活补助金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温岭市支宁返乡人员固定生活补助审批表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岭市财政局

温岭市民政局

2013年10月15日 

附件:

温岭市支宁返乡人员固定生活补助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支宁地点


支宁时间


健康状况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家庭详细居住地址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与户主关系

年龄

职业

备注
















相关证明(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承诺:1、本人无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除外)、五保等各种社会保障;2、今后就支宁问题不再提出其他要求。

承诺人:

年   月   日

村居(社区)调查意见

年   月   日

镇(街道)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市社保中心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市农保处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市民政局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需提供的材料:1、支宁返乡人员固定生活补助申请;2、支宁原始凭证或相关证明;3、身份证复印件;4、户籍证明;5、审批表一式三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