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MB1501835J/2021-886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医保发〔2021〕11号
- 成文日期:
- 2021-07-23
- 发布单位:
- 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2021年度温岭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总额预算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2021年度温岭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总额预算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3日
2021年度温岭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总额预算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总额预算下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管理,根据《温岭市推进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细则》(温医保发〔2019〕55号)、《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实施细则(试行)》(台医保发〔2019〕48号)、《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总额预算考核指导意见(暂行)》(台医保发〔2020〕30号)和《温岭市县域医共体门诊医保费用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按人头付费改革实施方案》(温医保委发〔2021〕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及温岭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和非处方药零售服务的药店。
第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考核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实行分类考核。相同类别的定点医药机构,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
第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考核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医共体及定点医院(此定点医院指有住院医疗服务的对象);第二类为其他定点医药机构(指定点零售药店及无住院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考核结果,根据当年基金运行及定点医药机构综合考核情况评定考核等次,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分及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下60分及以上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实行考核分数与定点医药机构预留款挂钩的办法。考核合格的,不扣除预留款;考核基本合格的,得分在90分以下80分及以上的部分,每减少1分,扣减预留款的1%,得分在80分以下60分及以上的部分,每减少1分,扣减预留款的1.5%;考核不合格的,扣除全部预留款。
第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药机构考核一并进行。
第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被暂停医保服务协议6个月及以上或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法
第九条 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市的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名单见附件1。
第十条 考核内容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相关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主要依据进行评分,对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险基础管理、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和总额预算相关医疗保险费用指标等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具体考核方法是:
(一)平时考核依据平时审核、稽核、实时监控、群众举报投诉情况记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履行情况等。年终考核每年组织一次,原则上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由考核委员会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综合考核。年终考核以自查和现场抽查的方式相结合,第一类考核对象考核标准见附件2,第二类考核对象考核标准见附件3。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对照检查考核标准认真自查,如实评分,定点医药机构自查与现场检查不一致的,以现场检查为准。未能如实填报或逾期未报自查结果的,拒绝、阻扰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的,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三)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整理汇总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情况,经与定点医药机构核实后,依据最终考核分数,提出考核等级意见。
(四)考核委员会对定点医药机构的考核情况进行评议,研究确定考核等级。
第三章 考核要求与纪律
第十二条 定点医药机构要积极配合考核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资料。藏匿、转移、伪造资料或干扰、阻挠考核工作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参与定点医药机构考核的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温岭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温岭市定点医药机构考核委员会名单
为贯彻落实台州市医疗保障局印发的《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总额预算考核指导意见(暂行)》(台医保发〔2020〕30号),规范开展温岭市定点医药机构考核工作,决定成立考核委员会,具体名单如下:
主任:朱永宁(市医疗保障局)
副主任:郑子建(市医疗保障局)、黄友君(市财政局)、王云鹏(市卫生健康局)、金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定点医药机构考核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郑子建兼任。 孙元芳(市财政局)、徐红波(市卫生健康局)、陈会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筱(市医疗保障局)、郑红波(市医疗保障局)、张旭雅(市医疗保障局)为办公室成员。
附件2:
医共体及定点医院医保服务考核表
考核 指标 | 考 核 内 容 | 考 核 方 法 | 分值 | 得分 |
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8分) | 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总额预算下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出台控费办法和医保绩效考核配套办法,明确职责。医共体需出台支付方式改革内部分配办法。 | 未成立领导小组扣1分,未出台控费办法扣1分,未出台医保绩效考核配套办法(包括医共体内部分配办法)扣2分。 | 4 | |
设立医保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医保工作人员,并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医保相关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和报表。 | 未设立医保工作机构扣1分,未配备专职的医保工作人员扣1分,未配合医保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或未及时上报的每次扣0.5分。 | 4 | ||
费用 指标 (18分) | 医保基金支出年增长率 | 全年同比增长率按从低到高排名赋分,第一名得9分,名次每下降一位,依次减0.3分,所有负增长医疗机构均并列第一。 | 9 | |
医保基金使用绩效 | 评价结果90分以上(含)为优,得5分;80(含)-90分为良,得4分;70(含)-80分为合格,得3分;60(含)-70分为基本合格,得2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得0分。 | 5 | ||
费用 指标 (18分) | 医保政策范围外费用比例(自费费用) | 医保政策范围外费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 | 4 | |
服务 管理 (26分) | DRGS管理 | 疾病诊断低码高编、分解住院、住院期间要求参保病人自费外购耗材、常用药品的,每查实1例扣0.5分。 | 10 | |
医疗服务行为 | 出现“体检式入院”“降低标准入院”“拒收住院病人”等违规现象的 ,每查实一例(项)扣0.2分。 | 6 | ||
困难群众医疗服务保障 | 出现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之外的不合理、不规范的自费医疗费用,每查实一例,扣0.2分。未按台医保联发﹝2020﹞13号文件规范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服务、转诊工作的,每查实一例,扣0.2分。 | 5 | ||
负面影响 | 出现参保人员信访经查实是医疗机构过错的、公开推诿病人、因不当行为被媒体曝光及造成其他重大负面影响的,每例扣1分。 | 5 | ||
信息化管理 (15分) | 医保信息系统市级集中 | 未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医保信息系统市级集中接口改造的,扣2分。 | 2 | |
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 | 贯彻落实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贯标各项任务的,每项扣0.2分。未及时做好医保医师、医保护士编码全量维护及动态维护工作的,每项扣0.2分。 | 3 | ||
医保电子凭证结算率 | 医保电子凭证年度结算率达到20%得5分,结算率在15%(含15%)-20%之间的,每下降1%扣0.2分,结算率在10%(含10%)-15%之间的,每下降1%扣0.4分,结算率低于10%的不得分。结算率超过20%的,每上升1%增加0.2分,医疗机构年度结算总笔数少于5000笔的不加分。 | 5 |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发生一般安全事件,仅对医保局业务活动或群众利益造成较小影响或危害,不影响全市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扣1-2分;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对医保局业务活动、群众利益有较为严重的影响或危害,或者对全市社会稳定、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的,扣3-5分。 | 5 | ||
协议 管理 (23分) | 认真校验参保人医保凭证。 | 每发现一例未校验医保凭证扣0.5分。 | 3 | |
参保人因行动不便等原因确需他人代配药的,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 每发现一例代配药未登记或登记信息不全扣0.5分、登记不实的扣1分。 | 3 | ||
认真询问病史,合理诊疗,确保诊疗、配药与疾病相适应。 | 不得配取与参保人员疾病无关的药物,每发现一例,扣0.5分。 | 4 | ||
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或医保支付标准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个人承担费用或承担部分费用时,必须事前告知并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书面同意。 | 每发现一例未告知或者将合规费用转为自费费用的扣0.5分。 | 4 | ||
按照卫健部门病历书写规范,对门诊及住院病历进行规范、清晰、准确、真实、完整记录,并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相符。 | 每发现一例病历未记录或者记录不规范扣0.5分。 | 3 | ||
做好本单位人员的医保政策和医保协议培训工作。 | 无政策培训台账扣1分,无协议培训台账扣1分,丢失《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扣1分,每发现一例错误执行医保政策或者将医保政策错误解读给参保人的,扣0.5分。 | 4 | ||
在单位显要位置悬挂定点医院标牌并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及举报箱,公布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电话和主要政策规定。 | 每缺一项扣0.5分,不及时更新内容扣0.5分。 | 2 | ||
违规 指标 (10分)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市政府、市医保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颁布的规定和管理办法。 | 被医保、卫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处罚,视情节轻重每例扣1-5分。 | 10 | |
加分项 | 医保相关创新工作加分 | 被确定并承担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试点工作成效明显的,分别加10分、5分、2分。国家医保局和省医保局召开现场会或发文推广创新性工作的,每项加5分;台州市医保局召开现场会或发文推广的创新性项目,每项加2分。承担省级“揭榜挂帅”项目,配合积极成效明显的,加2分。 | / | |
合 计 | 100 | |||
备注 | 1. 本考核标准中的统计分析数据,采用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不分医保险种,数据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2. 医保基金支出年增长率:当年度基金支出与上年度同口径基金支出的差占上年度基金支出的比率。基金支出由职工医保基金支出和城乡医保基金支出两部分组成。基金支出不包含大病保险基金支出、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支出、历年个人账户支出。 3. 医保基金使用绩效按照《温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温医保发〔2021〕9号)文件。 4.医保电子凭证结算率考核不包含2021年1-3月数据。 |
附件3:
其他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考核表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方法 | 分值 | 得分 | |
1 | 认真校验参保人医保凭证。 | 每发现一例未校验医保凭证扣1分。 | 10 | ||
2 | 参保人因行动不便等原因确需他人代配药的,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 每发现一例代配药未登记或登记信息不全扣1分、登记不实的扣2分。 | 10 | ||
3 | 认真核查病历和医保诊疗信息,确保诊疗、配药正确。 | 不得配取与参保人员疾病无关的药物,每发现一例,扣回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并扣1分。 | 10 | ||
4 | 为参保人提供便捷、合理的诊疗及配药服务。 | 蓄意分解费用,无正当理由不一次性提供诊疗及配药服务,每发现一例,扣2分;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提供医保服务或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服务,每发现一例扣2分。 | 10 | ||
5 | 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或医保支付标准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个人承担费用或承担部分费用时,必须事前告知并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书面同意。 | 每发现一例未告知或者将合规费用转为自费费用的扣1分。 | 10 | ||
6 | 按照卫健部门病历书写规范,对门诊病历进行规范、清晰、准确、真实、完整记录,并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相符。 | 每发现一例病历未记录扣2分,记录不规范扣2分。 | 10 | ||
7 | 做好本单位人员的医保政策和医保协议培训工作。 | 每发现一例错误执行医保政策或者将医保政策错误解读给参保人的,扣2分。 | 6 | ||
8 | 在单位显要位置悬挂定点医药机构标牌并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及举报箱,公布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电话和主要政策规定。 | 每缺一项扣1分,不及时更新内容扣1分。 | 2 | ||
9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市政府、市医保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等部门颁布的规定和管理办法。 | 被医保、卫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处罚,视情节轻重每例扣1-5分。 | 10 | ||
10 | 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 | 贯彻落实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贯标各项任务的,每项扣0.2分。未及时做好医保药师编码全量维护及动态维护工作的,每项扣0.2分。 | 4 | ||
11 | 医保信息系统市级集中 | 未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医保信息系统市级集中接口改造的,扣2分。 | 2 | ||
12 | 医保电子凭证结算率 | 医疗机构医保电子凭证年度结算率达到25%得6分,药店医保电子凭证结算率达到35%得6分,每提高(降低)1个百分点加(扣)0.2分,结算率低于10%的不得分,年度结算总笔数少于1000笔不加分。 | 6 | ||
13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发生一般安全事件,仅对医保局业务活动或群众利益造成较小影响或危害,不影响全市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扣1-2分;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对医保局业务活动、群众利益有较为严重的影响或危害,或者对全市社会稳定、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的,扣3-5分。 | 5 | ||
14 | 负面影响 | 因服务态度不佳、推销药品等原因被参保人投诉,经核实后每例扣1分。 | 5 | ||
加 分 项 | 创新工作加分 | 被确定并承担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试点工作成效明显的,分别加10分、5分、2分。国家医保局和省医保局召开现场会或发文推广创新性工作的,每项加5分;台州市医保局召开现场会或发文推广的创新性项目,每项加2分。承担省级“揭榜挂帅”项目,配合积极成效明显的,加2分。 | / | ||
合 计 | 100 | ||||
备注 | 本考核标准中的统计分析数据,采用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不分医保险种,数据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