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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度温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10 09:23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79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发〔2017〕98号)、《关于印发<温岭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温医保发〔2020〕14号)、《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台州市城乡居民两费参保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台税发〔2020〕40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79号,为做好202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21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500元,其中个人缴纳560元,财政每人补贴940元,其中市级及以上财政每人补贴820元,镇(街道)财政每人补贴120元。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时间为2021年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二、参保对象

(一)本市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各类幼儿园、中小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技工院校就读的学生;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与本市户籍居民有婚姻关系、因特殊原因户口未迁入的人员(未参加户籍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三、坚持“整户参保”原则

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医保“整户参保”原则,以户为单位,实行整户参保(不包括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

四、免缴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四)集中供养的孤儿、散居的孤儿、困境儿童;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重度残疾人;

(六)重点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

上述由政府出资资助个人缴费的参保对象,以市民政局、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的名单为准。名单截止日期为2020年的12月31日。

市民政局、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每月的25号前,向市医疗保障局提供上述免缴对象人员名单,实现名单动态调整。

五、基金入库

12月20日为基金入库截止日。

温岭市医疗保障局            温岭市税务局

温岭市财政局              温岭市民政局

温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岭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