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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财政局 温岭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温岭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9- 10 09: 07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各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温政发〔2013〕68号)等规定,我们修订了《温岭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温岭市财政局        温岭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2018年11月8日


温岭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温岭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温政发〔2013〕68号)等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四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五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

第七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八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市属国有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九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国家、省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目标,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支出,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投向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支出,公益性企业公共服务设施投资、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支出;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照国家宏观政策及《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等要求,编制中期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第十一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市财政局按照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策,布置编报年度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性质分为资本性支出项目、费用性支出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

(二)市国资局根据市财政局的编报要求,向市属国有企业布置编报年度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建议;

(三)市属国有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建议报市国资局,属资本性支出项目的还应附《温岭市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报告;

(四)市国资局根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市属国有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和市国资局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二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报市政府审定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三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市国资局批复预算。

第十四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具体收缴,市国资局负责组织市属国有资企业上交。市属国有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交市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六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十七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五章 决 算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本年度市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局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市属国有企业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市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二十一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二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市国资局批复决算。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主要评价安排支出的项目目标和项目决策、资金使用合规性和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同时编制绩效评价报告,分析预算资金使用绩效及存在问题,提出支出方向和重点、完善绩效评价等的意见和建议。市财政局或受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通过现场调查、座谈、单独访谈、问卷调查、调阅资料等方式,对资金使用绩效开展评价,进一步明确支出方向和重点、加强国资预算管理和以后年度安排国资预算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29日印发的《温岭市财政局、温岭市国资局关于印发温岭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温财预[2013]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