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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平街道“九小”场所示范街道 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31 15:47 信息来源:太平街道 浏览次数:

办、村、社区、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进太平街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铁拳攻坚战”,根据《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系列平安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平安〔2021〕2号)、《关于印发<全市“九小”场所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台消安委办〔2021〕30号)有关文件精神,太平街道制定了《太平街道九小”场所示范街道创建工作方案》,请各办、村、社区、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完成达标创建工作任务。

                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

                      2021年621

 

太平街道“九小”场所示范街道创建工作方案

 

为切实推进太平街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铁拳攻坚战”,推动探索建立“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遏制“小火亡人”事故,为建党100周年和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街道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建成“九小”场所示范街道,以典型示范创建促进全街道“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全面推动我街道“九小”场所消防安治理能力提升。

二、创建标准

1.领导责任落实。加强统筹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认真贯彻《2021年度各镇(街道)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将示范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成立九小场所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解决示范创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财力、物力上予以全面保障。

2.履行职能到位。派出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应急办等线办、部门站所要靠前站位、主动担当,积极配合示范创建工作,加强相互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应急办要大力推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加强重大消防安全的责任捆绑,确保示范创建工作有序有力推进,让示范创建工作发挥引领作用。

3.防控体系完善。构建以村(社区)为主、部门各司其职、群众积极参与的管控责任体系。加强宣传力度,全面提升群众主动防范意识。配强消防工作力量,注重村(社区)干部、网格员和消防志愿者作用发挥,科学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大工作覆盖面。

4.创建成效显著。积极落实“九小”场所创建工作的评估细则,建立“底数清晰、规范达标、巡防常态、管控循环”的工作机制。推进沿街商铺和住宿合用场所整治落实《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八项措施》要求(见附件4,有效遏制“小火亡人”事故。

三、评估验收

1.评估程序。由各村(社区)自评、九小场所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初评、温岭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最终评定。

2.评估方法。收到验收申请九小场所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实地评估,以查阅台帐与实地抽查相结合。

3.评定结论。按《细则》评分达90分为合格。在创建过程中,凡是发生“九小”场所亡人火灾事故的,此项工作则“一票否决”。

附件1.太平街道“九小”场所示范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2.太平街道“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常态管控机制

3.“九小”场所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验收评估细则

4.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八项措施

5.“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附件1

 

太平街道“九小”场所示范街道创建工作

领导小组

 

 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孙琪勇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王诚慧  街道党工委委员、统战委员

 员:江保军  街道经发办主任

        朱曦俊  街道应急办主任

   街道应急办副主任

陈军荣  太平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林会兵  太平派出所副所长

莫山方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区中队中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急办,孙琪勇兼任办公室主任,朱曦俊兼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各相关职能线办、部门站所要进一步强化联合执法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严格执法,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推进街道“九小场所”示范街道创建工作的开展。今后,太平街道“九小”场所示范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不再担任的,由继任者履行职责。

 

 

附件2

 

太平街道“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常态管控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任务责任

1.成立“九小”场所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并按照职责分工与村居干部、网格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结合辖区实际,实行分片负责制。根据辖区内分布情况划分成城中、城南、城郊3个片区,消防巡查队员、网格员对责任片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日常巡查和整改。

3.消防巡查队员需与“九小”场所经营户消防安全承诺书,要求各场所负责人要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纠活动,自觉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不留后患。

二、精准掌握底数,常态开展整治

1.对全街道所有的小学校、小医院、小商店、小旅馆、小网吧、小餐饮场所、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等开展地毯式、拉网式排查,彻底摸清底数并保持动态更新。

2.每日巡查的基础上,保证每季度至少完成一轮全街道“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复查档案台账,形成隐患闭环管理。

3.在日常巡查中,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需发放整改通知书要求场所负责人限期整改到位,如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需采取停业措施倒逼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

三、强化风险评估,完善防控体系

1.每季度定期分析研判当前的火灾风险,针对性制定防范化解措施并有效落实,切实做到有的放矢,提高火灾防控科学决策水平

2.每半年开展一次村(社区)干部、消防巡查队员、网格员等消防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切实提升消防工作人员日常监管工作能力。

3.加强“九小”场所负责人的消防知识普及教育,定期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并督促其认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自查自报自改。

4.建立部门协作机制,进一步强化联合执法机制,各相关职能线办、部门站所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严格执法,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附件3

“九小”场所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验收评估细则

检查内容

分值

得分

备注

领导责任

落实

(20分)

成立“九小”场所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5



精准掌握本地“九小”场所底数,清晰动态更新底数。

5



按照职责分工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工作领导小组与村居干部、网格员签定)。

5



出台“九小”场所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分析研判火灾风险。

5



履行职能

到位

(15分)

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公安、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商务等部门积极参与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等工作(查看会议纪要)。

5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复查档案台账。

5



建立“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常态管控机制。

5



防控体系

完善

(15分)

配强巡防工作人员,村居、社区网格员等消防工作人员具备相应消防业务能力(现场询问)。

5



经营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承诺书。

5



定期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查看台账及照片)。

5



创建成效

显著

(50分)

随机抽查两条街道各10家“九小”场所,根据《全市“九小”场所整治情况评分表》和《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八项措施》进行检查评分。

50




附件4

 

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八项措施

 

住宿、经营用途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为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

一、不得设置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建筑、违法建筑(含危房)内,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

二、不得经营、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包括因工艺需要加热,可能导致热蒸汽闪点低于60℃的丙类液体)。经营性餐饮部分必须使用燃气的,应使用燃气安全智能控制等技防设施,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住宿部分应当采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实体墙或者其他有效防火分隔措施将其与经营部分完全隔开,确保经营部分发生火灾时烟气不向住宿部分蔓延。

四、配置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装置、“灭弧式”空气开关,电气线路不得使用花线(麻花线)且必须采用不燃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线路及其配电装置不得直接设置在可燃材料上,配电装置应设置在配电箱内。

五、不得在外窗、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或者广告牌。当必须设置时,广告牌主体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应在金属栅栏或者广告牌上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逃生窗口,逃生窗口净高度不得小于1米、净宽度不得小于0.8米、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得大于1.2米。

六、按每75平方米不少于1具4公斤及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处至少配备2具。

七、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密集的危险区域鼓励安装“灭弧式”智慧用电等技防设施和辅助疏散逃生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应设置在室外安全区域。

八、经营从业人员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后上岗,掌握基本的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及疏散逃生常识。

各地可结合本地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建筑结构、样式等实际情况,对相关要求作出具体说明。

 

 

 

 

 

 

 

 

 

 

 

 

 

 

附件5

“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1.小学校。班级数5个以下的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

    2.小医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小型医疗机构。

    3.小商店。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商场。

    4.小旅馆。客房数25间以下的小型旅馆。

    5.小网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经营场所。

    6.小餐饮场所。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饭店、酒店等营业性餐饮场所。

    7.小歌舞娱乐场所。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歌舞游艺放映等娱乐场所。

    8.小美容洗浴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美容、美发、美体、养生、洗浴、足疗等营业性场所。

9.小生产加工企业。建筑面积200平米以下的生产加工单位。

本标准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温岭市太平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