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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关于印发《就业再就业实施意见》中6个配套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31 16: 38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温人劳社〔2007〕2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台政发〔2006〕33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7〕15号),为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现将市再就业办公室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等6个配套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2、关于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贴息的暂行规定

3、关于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暂行规定

4、关于就业再就业岗位补贴的暂行规定

5、关于就业再就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暂行规定

6、关于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无偿见习期间生活补助的暂行规定

二○○七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就业再就业 配套政策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广播电视台、温岭报社。

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3月5日印发

关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台政发〔2006〕33号)及《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7〕1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现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也是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享受减免税费和补贴优惠政策的依据。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是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国有和市属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和市属集体企业由于重组改制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4050”人员(即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

5、城镇失业6个月以上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人员。

其中:第1种对象指在未进行改制现还在运行的国有或市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第2种对象指重组改制关闭破产的原国有或市属集体企业职工中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第3种对象指经市民政局审批并按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城镇居民。

第4种对象指经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失业登记且未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城镇“40、50”人员(包括原民营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及无业人员)。

第5种对象指城镇居民中经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失业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且有抚养义务的单亲人员和夫妻双失业(无业、待业)人员。

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按(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的《再就业优惠证》由发放机关加盖“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章。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发证机关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时应加盖“就业困难人员”印章。

三、《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申请再就业优惠证登记表》一式2份。其中第1、2两种对象到原企业主管部门申请,第3、4、5种对象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申请。

2、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或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并公示。

3、由市再就业办公室统一核准。

4、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免费发放。

四、申请《再就业优惠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1、第1种对象应附2002年10月1日后原企业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书(下岗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辞退证明书、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附一即可,企业职工名册统一由主管局提供),2002年9月30日前下岗失业的人员按社会人员即第3—5种对象办理。

2、第2种对象应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表》或《改制企业职工身份置换表》。《改制企业职工名册》未在市再就业办公室存档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存档。

3、第3种对象应附《居民户口簿》和市民政局提供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证明书》。

4、第4种对象应附《居民户口簿》和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提供的《失业证明书》。

5、第5种对象应附《居民户口簿》和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书》或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提供的《失业证明书》。

6、第1—5种对象都应交1寸免冠照片3张。

五、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并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六、《再就业优惠证》在本省范围内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在就业所在地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在发证所在地享受。

附件:《申请再就业优惠证登记表》

申请《再就业优惠证》登记表(1)

原工作单位: 企业性质: 编号: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照片

年 月

参加工 作时间   失 业 时 间   属 何 种发放对象  

身份证号 码   联系电话  

家 庭住 址  

个人简历 以及失业 原 因  

家庭情况 姓 名 称 谓 原工作单位 现就业状况

企业主管 部门审核 意 见  

再就业办 公室核准 意 见 是否就业 困难人员   可否享受税收优 惠 政 策  

附 注: 1、属何种发放对象是指“关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列举的对象,填写时按所属序列填写“1”或其他数字。

2、编号由市再就业办公室统一填写。

填表日期:

申请《再就业优惠证》登记表(2)

镇(街道)名称: 村居(社区)名称: 编号: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照片

原从事职 业   失 业时 间   属 何 种发放对象  

身份证号 码   联系电话  

家 庭住 址  

个人简历 以及失业 原 因  

家庭情况 姓 名 称 谓 原工作单位 现就业状况

户籍所在 地劳动保 障所审核 意 见   户 籍 所在地 人 民 政 府 意 见  

再就业办 公室核准 意 见 是否就业困难人员   可否享受税收优 惠 政 策  

附注: 1、属何种发放对象是指“关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列举的对象,填写时按所属序列填写“3”或其他数字。

2、编号由市再就业办公室统一填写。

填表日期:

关于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贴息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台政发〔2006〕33号)及《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7〕1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贴息问题暂行规定如下:

一、实行小额贷款贴息的对象:

1、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就业再就业人员;

2、我市实行货币安置后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未经国家统一安排,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人员;

3、2005年11月4日后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到基层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人员;

4、2005年11月4日后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其他失业登记人员。

二、小额贷款贴息的标准:

凡在经银监委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贷款的第1—3种对象,2万元以内部分的利息(按基准利率)全额由再就业资金予以贴补,第4种对象按50%予以贴补。小额贷款贴息的期限:持《再就业优惠证》者最长不超过3年,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2年。

三、办理小额贷款贴息的程序:

1、由受益者本人通过各种途径向金融机构贷款,在支付利息时,先由本人垫付

2、由受益者本人凭支付凭证直接向市再就业办公室申请,填写《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一式2份。

3、市再就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当场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经核准后由财务直接支付本人。

四、申请小额贷款贴息应附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支付小额贷款利息的凭据;

3、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营业执照;

4、其他材料:(1)持《再就业优惠证》者本人的《再就业优惠证》;(2)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市复退安置办公室发放《自谋职业证》;(3)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和市就业管理服务处的《失业证明书》;(4)城镇其他失业登记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市就业管理服务处的《失业证明书》。

五、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小额贷款贴息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务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再就业资金的有效使用。

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

编 号:

姓 名 性 别 出 生年 月 属 何 种申请对象

再就业优惠证号码 退出现役证件号码 毕业证书号 码 失业证书号 码

身份证号 码 联系电话

家 庭住 址

就业再就业情况   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登记时间  

贷款银行   贷款期限   贷款金额   贷款利率  

利息金额   贴息金额  

再就业办公室核准意见  

申请人签名:

填表日期:

附 注: 1、属何种申请对象是指“关于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贴息的暂行规定”中列举的对象,1为持《再就业优惠证》者,2为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3为高校毕生,4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填写时按所属序列填写“1”或其他数字。 2、编号由市再就业办公室统一填写。

关于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台政发〔2006〕33号)及《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7〕1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问题暂行规定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1、当年在新增就业岗位上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3、当年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开发单位(包括各镇、街道、社区和政府各部门);

4、2002年10月1日后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07年底)。

已一次性进社保的改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第1—3种对象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第4种对象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实际缴费数额的2/3计算。

三、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1、 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第3种对象中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

3、第4种对象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届满,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保补贴。

四、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

1、各种对象可在发生年份的次年第1季度根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凭证到主管部门申请,没有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申请,填写《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2份;

2、各主管部门或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应在受理申请7天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市再就业办公室;

3、市再就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15天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审核意见;

4、市会计核算中心根据市再就业办公室的核准意见,及时将款项汇入用人单位,小量数额可由财务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或个人。

五、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附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凭证,个体营业执照或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出具的就业登记凭证;

2、用人单位为被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凭据或市社保中心出具的缴纳证明,属第4种对象的必须是缴纳凭据;

3、用人单位的职工台账及工资发放单;

4、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5、被招用者的《再就业优惠证》。

属第4种对象的,3、4两项材料可不提供。

六、社会保险补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务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再就业资金的有效使用。

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1)

编号: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法人代表  

企业住所   联系电话   属 何 种 申请对象  

营业执照号 码   注册登记时 间   申请年份  

上 年 职工人数   当 年 职工人数   招收持证人员人数   其中困难人员人数  

持证人员合同情况   1年以上人数   2年以上人数   3年以上人数  

缴纳养老保险金额   其中企业缴纳金额   补贴金额  

缴纳医疗保险金额   其中企业缴纳金额   补贴金额  

缴纳失业保险金额   其中企业缴纳金额   补贴金额  

主 管 部 门 或 劳 动 保 障 所 审 核 意 见  

再就业 办公室 核 准 意 见  

申请人签名:

填表日期:

附 注: 1、此表属第1、2、3种对象通用。

2、编号由市再就业办公室统一填写。

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2)

编号:

姓 名 性 别 出 生年 月 属 何 种申请对象 4

再就业优惠证号码 个体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登记时 间 申报灵活就业时间

身份证号 码   联系电话  

家 庭住 址  

养 老 保险费   医 疗 保险费   失 业 保险费   合 计 保险费  

主 管 部 门 或 劳 动 保 障 所 审 核 意 见  

再就业 办公室 核 准 意 见  

申请人签名:

填表日期:

附 注: 1、此表仅限第4种对象使用。

2、编号由市再就业办公室统一填写。

关于就业再就业岗位补贴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台政发〔2006〕33号)及《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7〕1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岗位补贴问题暂行规定如下:

一、岗位补贴的对象:

2002年10月1日后在勤杂辅助岗位或公益性岗位上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包括各镇、街道、社区、政府各部门和事业单位)。

二、岗位补贴的条件:

1、劳动者所在岗位是否属勤杂辅助或公益性岗位需经市发改局确认。

2、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三、岗位补贴的标准和期限:

1、凡符合岗位补贴条件的对象由市再就业办公室在再就业资金中给予每人每月180元的补贴。

2、岗位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办理岗位补贴的程序:

1、由用人单位在发生年份的次年第1季度根据当年招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际人数和工资发放凭证,到主管部门申请,没有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申请,填写《就业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一式2份。

2、各主管部门或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应在受理申请7天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市再就业办公室;

3、市再就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15天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审核意见;

4、市会计核算中心根据市再就业办公室的核准意见,及时将款项汇入用人单位,小量数额可由财务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或个人。

五、申请岗位补贴应附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有效证件;

2、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单;

3、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为被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据;

5、被招用者的《再就业优惠证》;

6、市“三产”办出具的岗位确认证明。

六、岗位补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务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再就业资金的有效使用。

就业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单位住所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 码   注册登记时 间   申请年份  

单 位 职工人数   当 年 职工人数   招收持证人员人数   其中困难人员人数  

持证人员合同情况   1年以上人数   2年以上人数   3年以上人数  

缴纳养老保险金额   其中企业缴纳金额   工资情况

缴纳医疗保险金额   其中企业缴纳金额   高于最低工资人数 其中高于120%人数

缴纳医疗保险金额   其中企业缴纳金额      

主 管 部 门 或 劳 动 保 障 所 审 核 意 见  

再就业 办公室 核 准 意 见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附 注: 编号由市再就业办公室统一填写。

关于就业再就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台政发〔2006〕33号)及《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7〕1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一次性创业补贴问题暂行规定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对象:

2005年11月4日后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营业执照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标准:

凡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的对象由市再就业办公室在再就业资金中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办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程序:

1、由当事人本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主管部门申请,没有主管部门的到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申请,填写《就业再就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2份,(超过30日的不予办理,本暂行规定下发前符合条件的须在3月底前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2、各主管部门或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应在受理申请7天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市再就业办公室;

3、市再就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15天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审核意见并支付本人。

四、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附以下材料:

1、个体营业执照;

2、经营地点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3、租用房产的应附租赁合同;

4、经营者本人的《再就业优惠证》;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务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再就业资金的有效使用。

就业再就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编号:

姓 名 性 别 出 生年 月 再就业优惠证号码

原工作单 位 下岗失业时 间 下岗失业原 因

身份证号 码 联系电话

家 庭住 址

开业时间 营业执照号 码 注册登记时 间

注册资金 经营地点 经营方式

主管部门 或劳动保 障所审核 意 见

再就业办公室核 准 意 见

申请人签名:

填表日期:

附 注: 编号由市再就业办公室统一填写。

关于大中专(技校)毕业生

无偿见习期间生活补助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台政发〔2006〕33号)及《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7〕1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再就业工作,保障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在无偿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现将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在无偿见习期间的生活补助问题暂行规定如下:

一、活补助的对象:

2005年11月4日后毕业的大中专(技校)学生。

二、生活补助的条件:

毕业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经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介绍到用人单位进行无偿见习,且与见习单位签订无偿见习协议的。

三、生活补助的标准:

凡符合生活补助条件的对象,由市再就业办公室在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0%的生活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申请生活补助的程序:

1、由当事人在见习期满或见习满1年后1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申请,填写《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无偿见习生活补助申请表》一式2份,逾期不予办理;

2、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应在受理申请7天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市再就业办公室;

3、市再就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15天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审核意见并支付本人。

五、申请生活补助应附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大中专(技校)毕业证书;

3、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出具的《失业证明书》和见习介绍信;

4、无偿见习协议书;

六、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无偿见习生活补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务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再就业资金的有效使用。

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无偿见习生活补助申请表

编号:

姓 名 性 别 出 生年 月 学历

专 业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身份证号 码 联系电话

家 庭住 址

见习单位 见习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见习单位法人代表 见习单位住所 见习单位联系电话

见习 单位 意见

劳 动 保障所 审 核 意 见

再就业 办公室 核 准 意 见

申请人签名:

填表日期:

附 注: 编号由市再就业办公室统一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