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级部门 > 市司法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温岭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温岭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30 10: 49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各司法所、各人民调解组织:

现将《温岭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司法局             温岭市人民调解协会

2020年12月31日

温岭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指导管理,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34号)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接受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以人民调解工作为岗位,专门从事纠纷调解工作的专职人员和辅助人员。

第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指导管理,日常工作由辖区所在地的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同派驻部门进行管理监督、培训考核和轮岗交流。

第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岗位,一般设置在区域性、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工作室、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工作室或有条件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聘任与聘用

第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聘任制度,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第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乐于奉献,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以及较为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文化程度一般在高中以上;

(三)年龄一般在22周岁以上,73周岁以下,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对有业务专长、特殊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到75周岁。

第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从该行业组织成员中选取,或者从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中选取,根据需要也可以从全市等级人民调解员中选取。

第九条  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经考察通过,由任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下文,并由任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并发给聘书。

第十条   各司法所、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姓名、年龄、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简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历、奖惩记录、培训、考核记录等情况进行存档,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一)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调解民间纠纷;

(二)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排查活动,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三)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四)通过排查调处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五)向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及时反映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六)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七)做好回访工作,督促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八)完成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制度

第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十四条  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矛盾纠纷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调处完毕,制作相关人民调解法律文书;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第十六条  实行纠纷排查制度。

(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

(二)每月进行一次矛盾排查,发现和掌握矛盾苗头及隐患,提前介入,及时化解;定期开展矛盾纠纷的梳理分析,总结经验。

(三)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矛盾纠纷防范机制,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上岗时,持证并佩戴徽章,着装整齐大方;履行职务应坚持原则,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

第十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调解纪律,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徇私舞弊,吃请受礼;

(2)偏袒一方,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3)故意为难、侮辱、处罚当事人;

(4)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5)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费;

(6)其它违反人民调解工作原则的行为。

第十九条  调解不成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介绍诉讼代理人。

第二十条  当事人是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配偶、近亲属或者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管理,接受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严格遵守日常上下班制度、请销假制度。

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专职人民调解员采取月固定补贴和计件奖励相结合的报酬制度,并对专职等级人民调解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对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相关部门退休人员和辅助人员,给予每月固定补贴,并实行年度绩效评估奖励。

专职人民调解员经市司法局和人民调解组织指派,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或参加重大矛盾纠纷调解的,可给予一定的阶段性下乡或跨镇(街道)交通误餐补助。

第二十四条  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月固定补贴实行月度考核制度,专职人民调解员月度考核主要内容由:履职情况、日常考勤、学习培训、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组成,具体考核办法由各镇(街道)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月度考核奖为每月1000元,月度考核实行百分制,月度考核分在90分以上、80—89分、60—79分的,分别发给月度考核奖的100%、80%、60%,月度考核在60分以下的,不予发放当月考核奖。各司法所负责汇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当月考核结果,并于次月的5日前上报市司法局。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人民调解员奖励、处分、续聘、辞退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辞职辞退

第二十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违反工作纪律,由专职人民调解员所在调委会、司法所和派驻单位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辞退:

(一)因民间纠纷激化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在调委会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一个月或不服从组织安排调解工作的;

(五)年龄在73周岁以上或身体原因不能适应调解工作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市人民调解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在适用本办法的同时,要遵守人民调解法的有关法定原则、程序和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