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32346714XT/2013-761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工商企〔2013〕29号
- 成文日期:
- 2013-05-17
- 发布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废止
- 文件登记号:
- 无
- 关联类型:
温岭市工商局关于印发“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工商分局(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宽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根据省工商局相关工作意见,特制定《温岭市工商局“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岭市工商局
2013年5月7日
温岭市工商局“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宽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温岭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一址多照”是指同一个地址作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办理登记。“一照多址”是指企业在住所以外另设经营场所,申请将经营场所登记于企业营业执照上,无需另行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申请登记为“一址多照”或“一照多址”的,应当符合相关登记管理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一址多照”适用于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的内资企业;“一照多址”适用于无需前置审批且住所和经营场所均在本市范围内,申请在其住所以外另设经营场所的的内资公司。
申请“一照多址”涉及前置审批的,如许可证上记载了经营场所,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申请“一照多址”的,经营场所要使用独立名称或者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依法需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六条 申请“一址多照”的,按照内资企业登记申请程序办理。除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局、省政府、省工商局等要求提交住所的产权证明、使用证明等申请材料外,还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出具明确房屋分割使用面积、方位等的证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还需附上分布图加以说明。窗口受理人员初审认为该场所办理“一址多照”需要核实的,应通知辖区工商分局(所)派人到现场实地勘查,经勘查认为不适宜作为两个以上企业住所的,应当不予登记。
第七条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申请“一照多址”的,可以一并申请登记经营场所,除按登记规定需提交经营场所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关于“一照多址”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及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中应当明确记载申请“一照多址”的相应内容。
第四章 登记方式
第八条 符合条件登记为“一址多照”的,营业执照上应当显示住所详细地址和楼层编号或企业对住所的自设编号。如为同一房间内集中办公的,应当经物理分割,企业申请登记住所时应当以划分小区域进行表示,如A区、B区或东南面、西北面等形式加以区别。
第九条 符合条件登记为“一照多址”的,应当在企业经营范围后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具体见公司章程)”。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地址之间以分号间隔。企业按照新增经营场所个数申请相应的营业执照副本数,经营场所凭记载有其地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开展经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登记机关有权撤销“一址多照”或“一照多址”的注册登记事项,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操作细则未做规定的,参照现有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操作细则由企业注册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操作细则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抄送:台州市工商局,市档案馆、市图书馆。
温岭市工商局办公室 2013年5月7日印发